2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吉林法院网上一则消息显示,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已经于2月1日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杨盛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近两千万元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行内无法核销费用为名,指使他人以采购物资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多次非法套取单位资金,并将其中40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为某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4月、2014年11月,被告人杨盛忠以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名义索取高额利息共人民币1253万余元。
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曾为该公司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3月及2018年5月,被告人杨盛忠分别将其所有的两辆车及一套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共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275万余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盛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杨盛忠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入职吉林银行,2020年12月被“双开”
资料显示,杨盛忠2009年1月时担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2010年8月,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
2010年10月,杨盛忠开始在吉林银行总行任职,当时其任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3月,任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个人金融总部总裁;2016年9月,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个人金融总部总裁。
2017年7月,杨盛忠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总裁。不久之后,他被核准任职吉林银行董事。2019年12月,杨盛忠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0年8月,免去其吉林银行副行长职务。
2020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杨盛忠被“双开”。
网站显示,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杨盛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杨盛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组织的教育和挽救;贪权敛财,滥权妄为,侵占公物;私欲膨胀,胆大妄为,攫取私利,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盛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此前吉林银行多位高管接连落马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此次被判刑的杨盛忠,吉林银行此前也有多位高管落马。
2019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显示,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11月,中央纪委网站显示张宝祥被“双开”。经查,张宝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以虚假整改欺骗组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吉林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宝祥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下一次吉林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另外,2018年12月,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王安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19年,7月,王安华因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企业车辆;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安排工作;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和钱色交易、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安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经法院查明,王安华分别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共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委员会书记,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多家企业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合作、职务调整、人员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6年至2018年,多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931万余元。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扣押违法所得房产、汽车和追缴、上缴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333万余元。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安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王安华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