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养老项目”须谨慎

财经法眼

穿透一切投资障眼法

许志 2021-03-08 11:00

随着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日益扩大,养老金融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但面对层出不穷的“养老项目”投资,也要谨防遭遇类似P2P一样的爆雷。一些“养老项目”是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需要警惕。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陈慧芳律师表示,目前社会上部分“养老项目”被包装成类似理财产品吸引老年人投资,许诺高额投资收益,如果不仔细辨别,则有可能遭遇诸多投资风险。

首先是利息和收益无法回收的风险,对于部分养老院,由于其运作模式违背市场价值规律,难以长期正常运转,老年人可能会面临拿不到承诺收益的风险。

其次,对于部分借养老之名行集资之实的产品,由于这些产品背后可能没有真实的养老项目,极有可能面临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再次,对于某些“以房养老”的产品,实质上是将投资人房屋进行抵押借款,抵押的资金再被以‘养老’之名骗走,老年人会面临房财两空,有老难养的风险。

“国家鼓励养老金融的发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融资、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等解决资金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养老机构可以以承诺高额回报为名,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正吸收资金。”陈慧芳指出。

陈慧芳表示,部分养老机构通过高收益吸引老年人投资的行为,直接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对于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陈慧芳表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正确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比如,行为人所吸收资金大部分并没有用于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或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陈慧芳表示,按照要求,经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

因此,对于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建议老人及家属谨慎甄别养老机构,关注其是否具备相关证件、资产等情况,并对养老服务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关注公示栏有无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公示,切记不要入住和投资未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

而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中出现“永久居住”、“分红”、“返利”、“抵押”、“权利义务”、“免责”等字眼,尤其要格外小心,不要为“养老项目”高额回报所诱惑。

而在交易环节,要注意养老服务费用应当交至该养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对于预付型养老产品,涉及高额预付款的,尤其应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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