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的雷人直播、基金经理diss同行、娱乐化形式卖基金……在近年来基金业大发展过程中,爆款基金受到全民追捧,明星基金经理引发市场关注,火爆出圈儿的基金业的声誉问题,也受到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6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基金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该项工作,并由一名高管牵头负责。同时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
一位公募高管对此表示,协会发布的基金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与监管发布的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是一脉相承的,已经迈入25万亿规模的国内公募基金业更需要厚植行业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不断加强基金公司品牌建设和声誉管理,讲情怀、守专业、正理念,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募基金行业行稳致远。
坚持问题导向
“指引”起草坚持三大原则
6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消息,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建立行业声誉约束机制,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借鉴境内外监管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基金行业实际,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在起草说明中,详细阐述了该“指引”起草的三大原则:
一是借鉴其他金融业经验,充分考虑行业实践。在比较分析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声誉风险相关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基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机制体系。
二是提高及时性、有效性,落实各级组织责任。明确协会职责,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和义务,督促其及时有效落实指引要求。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困难以及行业自律经验,完善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应对处置等机制,明确行业协作及自律管理措施。
要求公募高管牵头负责
建立健全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
根据上述“指引”要求,“指引”明确了基金公司声誉风险的管理目标、管理框架、组织责任等,要求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基金公司的自律管理等。
《指引》共计28条,分为5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了声誉风险定义和管理目标。
声誉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言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而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落实各方职责义务、培育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第二,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以及各级组织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第三,明确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明确具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
第四,明确自律管理事项。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行为发生后,应履行报告义务;明确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五,明确工作人员定义。
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展业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明确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需要参照本指引,对外包、借调等人员进行声誉风险管理。
事实上,早在“指引”发布之前,今年4月底,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就对基金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上述《意见》中提出,推动基金管理人加强品牌建设与声誉管理,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致力打造“百年老店”,坚持讲情怀、守专业、正理念,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切实摒弃短期导向、规模情结、排名喜好,坚决纠正基金经理明星化、产品营销娱乐化、基民投资粉丝化等不良风气。
同时,《意见》还强调,“督促行业机构完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自觉维护行业声誉。”
一位公募高管对此表示,要求基金公司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此举有利于从业人员坚守职业操守,主动维护行业的整体品牌和形象。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只有苦练内功,强化使命和担当,积累良好的行业形象和声誉,才能获得全社会的信任,也才能在助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服务实体经济,以及为老百姓提供普惠金融产品等方面,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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