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简境内企业主板发行的上市条件
境内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深主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沪深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增主板股票上市市值与财务标准
境内发行人申请在沪深主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注: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三、新增表决权差异安排公司上市标准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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