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注册制改革需要,深交所本次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市场特色,进一步优化完善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一是完善上市条件及相关上市安排。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等组合指标,制定多元化、差异化的上市条件。优化盈利上市标准,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限制等要求。新增“预计市值+收入+现金流”“预计市值+收入”两套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市场包容性。明确已在境外上市和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的上市标准。精简首发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缩短上市申请决定期限。
二是细化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规范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权益变动披露要求;强化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核查、公告披露、停复牌等要求;对于披露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后出现相关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要求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进行说明澄清并提示风险。
三是明确特定企业的公司治理要求。增设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定,规范拥有特别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和变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加强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强调红筹企业应当保障境内投资者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明确红筹企业建立境内沟通机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存托凭证变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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