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情形1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情形2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牛牛小提示
上述两项情形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l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l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情形3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情形4
公司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情形5
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情形6
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情形7
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情形8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牛牛小提示
A股和B股同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申请主动终止上市,原则上其A股和B股股票应当同时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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