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证监会近期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本次制度调整包含哪些要点,对投资者有哪些影响呢?牛牛带您一文读懂! 要点一 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 政策原文
融券新规第一条:“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实施日期
本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投资者须知
融券新规对信用账户融券业务杠杆比例进行了限制,一般投资者融券卖出的保证金比例下限由50%提高至8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50%提高至100%。本次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仅适用于客户新开仓合约,存量合约不做调整。存量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于2023年10月30日后(含当日)展期的,相关合约的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视同新增融券合约执行。
要点二 禁止持有转让限制股份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融券卖出该标的
政策原文
融券新规第二条:“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实施日期
本条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投资者须知
融券新规明确禁止了限售股利用大宗交易减持受限股份的方式进行融券套保/套利交易策略,同时也禁止了限售股受让方先融券卖出后通过大宗受让减持受限股份的交易方式。
要点三 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
政策原文
融券新规第三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实施日期
本条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投资者须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要点四 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政策原文 融券新规第四条:“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实施日期 本条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投资者须知 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要点五 加强融券业务的合规性监管
政策原文 融券新规第五条:“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 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实施日期
本条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投资者须知
投资者应如实申报是否为战略投资者身份,同时配合证券公司对券源的穿透核查。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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