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一种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花样翻新快,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为了帮助投资者提升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辨别能力,接下来牛牛将通过典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例,带领大家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常见套路,避免落入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陷阱。
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9月,犯罪嫌疑人邹某成立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情况下,招揽业务人员,制定销售话术,通过电话、微信,以免费直播分析大盘趋势、帮助分析有关股票走势等方式吸引目标投资者,适时推荐其销售的新三板股票。随后,继续以新三板股票转板上市、市值翻倍等噱头吸引投资者增加投资意向,一对一指导意向投资者购买其销售的股票,按成交量收取提成。截至案发,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邹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约400万元。目前,有关涉案人员已被移送起诉。
法律分析
(一)该案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认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本案属于该办法第四款列举的形式,即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本案中,无论涉案公司还是人员,均无相关资质,犯罪嫌疑人采取公司化的运营方式、包装引诱行为、虚假隐瞒手段,以盈利为目的向普通群众推介新三板股票行为,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
(二)该案犯罪金额的认定
本案认为,关于行为人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数额计算,应在充分考量资金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与扰乱市场秩序之间关联的基础上,理解为投资人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款项金额,而非投资人向开设账户充值的金额或投资亏损的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犯罪嫌人非法经营的数额即为投资人经其推销购买新三板股票所给付的总共2000余万元。
(三)关于该案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
目前,《刑法》尚无明文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行为人从中非法获利400余万元,均达前述立案追诉标准数额的数十倍以上,且冲击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公信力和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致使众多被害人至今仍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巨大,本案认为,以上情形足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案件点评
该案中,相关公司、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核准、无从业资质情况下,推荐新三板股票,获取高额收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办案单位深度复盘此类案件犯罪手法,准确把握非法证券期货犯罪活动由线下转变为线上利用自媒体引流的趋势,精准发现犯罪团伙引流、荐股通道,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打击犯罪活动。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提升内控审核体系,提升发现、甄别非法活动的能力,以案件侦办推动源头治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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