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5年12月以来,洪某某、邓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点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正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等工具招揽投资者,向投资者推荐“新三板”股票,宣称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 可赚取高额收益,诱使投资者高价向其购买“新三板” 股票。
经查,洪某某、邓某某等人销售的多只“新三板”股票,是其从“新三板”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低价购入的,再通过高价转售给投资者获取巨额利润。截至案发,以洪某某、邓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向社会公众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4348.8万元。
处罚情况
洪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分别判处洪某某、邓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缓刑1年至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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