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九条”如何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
一、强化大股东减持要求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明确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
二、严防利用融券、转融通绕道减持
大股东、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限售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限售股前,应了结公司股份融券合约。
三、优化信息披露要求
董监高、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时间区间由最长 6个月缩减为 3个月。
四、强化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监管要求
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因转让行为失去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控人身份的,其6个月内要继续遵守相关减持额度、预披露等要求。
五、其他事项
进一步明确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明确股东赠与股份、认购或申购ETF 等情形以及转板公司、重新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公司的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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