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从实质上看,该种权利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查阅一系列文档,包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等,以及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
二、知情权是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性权利
股东之所以享有知情权,是因为股东虽然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但日常公司经营由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负责。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避免负责公司实际经营的人员损害股权利益,法律赋予了股东知情权。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股权相对分散,股东众多,中小股东想要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存在困难,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不论是保障股东经营管理权,还是最终获得其应有的合法收益,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相关信息充分知晓。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知情权是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性权利。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没有知情权,中小投资者将无法知晓公司是否盈利、价值高低、能否分红,无法享受资产收益的权利,更无法获悉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人员架构,从而难以做出重大决策。
三、合理行使知情权
第一,知情权是基础性权利,上市公司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上市公司不得通过章程规定、股东协议约定等方式实质剥夺或限制该权利的行使,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股东对相应文件进行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股东可以独立行使知情权,也可以委托他人辅助进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三,股东知情权不得滥用,应当合理行使。一方面,股东能够查阅的资料范围应限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股东行使知情权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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