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提案权的含义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但并非所有股东都可以行使临时提案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二、临时提案权的行使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提案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是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是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因此,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股东提案,可能会因不符合提案要求而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其中第5.4条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原则上也无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其在收到股东相关申请时,只要核实提议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前述三项要求,就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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