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
1、深交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深交所公告的休市日,深交所市场休市。
2、 股票交易分为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二、交易方式
1、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证券的,深交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2、深交所可以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6)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 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三、交易申报数量
1、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证券时,余额不足 100 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份)。
四、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1、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2、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深交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五、涨跌幅限制
1、主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2、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
(2)重新上市首日;
(3)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
(4)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竞价与成交原则
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2、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4、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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