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一点通| 投资者的选举权:选择管理者权利

招商证券投教基地 2024-10-22 19:08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等法规规定,中小股东有权参与上市公司股东会,并对董事或监事的任命事项进行表决,由此选举出其信任且能够代表其利益的公司董事或监事。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董事包含独立董事。

管理者的适格性判断: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在对管理者进行审查时,中小投资者首先应当对其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此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因此,独立性也是判断独立董事是否适格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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