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4月30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修订内容涉及退市制度、其他风险警示(ST)等制度。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和掌握退市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让牛牛带大家来一起了解一下!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二)在上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在上交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上交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六)在上交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上交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七)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交所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决定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
(一)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500万份;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上交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5亿元;
(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两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全天停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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