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方式 | 投资者保护措施 |
主动撤回交易 |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 | 1、股东大会实行双重绝对多数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为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3、充分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发布之前,充分披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为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的专项说明等。 4、中介机构把关。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
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 ||
私有化 | 1、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1、由公司、股东或者第三方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2、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严格履行决策、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2、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
3、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
吸收合并 | 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 1、股东大会实行绝对多数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为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3、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严格履行决策、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自愿解散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 同“主动撤回交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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