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月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09-22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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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期

反洗钱月报

【本期导读】

图片 境内动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检察系统首家反洗钱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在西城检察院正式启用

图片 境外动态

沃尔夫斯堡集团发布第二份《关于有效监测可疑活动的声明》

英国律师监管局更新《反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业风险评估报告》

香港金管局发布稳定币反洗钱最终指引

图片 天风动态

天风证券内江兰桂大道营业部持续跟踪识别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

图片 专题信息

2024年度证券公司反洗钱业务监管处罚分析

第一部分  行业与监管动态

01

 境内动态

(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反洗钱法》有关要求,有效应对反洗钱国际评估,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内容来看,《办法》围绕对金融领域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以及受益所有人识别等提出多项细化要求,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操作指南。而在《办法》之前,金融监管部门也曾出台多个细分领域的反洗钱要求。分析人士指出,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并防范潜在的金融犯罪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安全的服务环境。

根据《办法》起草说明,《办法》制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和细化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有关规定;做好反洗钱国际评估应对工作的要求;提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有效性的需要。《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客户尽职调查总体要求、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完善适用范围等内容,确保与《反洗钱法》相衔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二)“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解释》共12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解释》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明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二是严格认定“明知”。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三是明确入罪标准。《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是服务我国反洗钱工作大局,依法惩治洗钱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统筹做好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刑衔接的重要举措。《解释》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是优化加重处罚标准。《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即加重处罚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是增加从宽处罚情形。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三)北京检察系统首家反洗钱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在西城检察院正式启用

北京西城检察院与北京金融街服务局于2023年联合打造的金融犯罪警示教育基地,自启用以来已接待参观450余批次,覆盖3万余人次,成为开展金融安全、反洗钱普法教育的重要窗口。为深度融合检察机关在反洗钱领域的法律监督、案件办理、政策研究等履职要素,作为金融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一部分,2025年8月1日,北京检察系统首家反洗钱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启用。这标志着西城检察院反洗钱工作迈入“打击+预防+教育”一体化推进的新阶段。

启用仪式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工作情况。其指出,全市检察机关三年来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办理多起典型案件,通过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了打击洗钱犯罪的整体合力。

(来源: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02

境外动态

(一)沃尔夫斯堡集团发布第二份《关于有效监测可疑活动的声明》

随着借助自动化、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方面的经济壁垒的不断放宽,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将这些功能纳入其可疑活动监测(MSA)策略中。

2024年7月,沃尔夫斯堡集团发布了《关于有效监测可疑活动的声明》,鼓励金融机构不要止步于传统的交易监测,提出了应当如何将瞄准和取得有效成果作为监测计划的优先事项的愿景。当地时间2025年8月27日,沃尔夫斯堡集团发布第二份《关于有效监测可疑活动的声明》,致力于为可疑活动监测的创新建立一个负责任的转型框架。在这份新声明中,详细介绍了负责任创新的三大核心支柱:(1)转型与验证;(2)模型风险与金融犯罪风险的平衡;(3)可解释性,旨在展示覆盖面和有效性的透明度。这份新声明中提出的框架的核心特性借鉴了成员银行的经验,因为它们已在核心司法管辖区推进了自己的可疑活动监测方法。转型框架还得益于与全球金融情报机构(FIU)、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举行的一系列远程和面对面技术研讨会。

(来源:阿炜的反洗钱资讯微信公众号)

(二)英国律师监管局更新《反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业风险评估报告》

近日,英国律师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更新了《反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业风险评估报告》。报告指出法律等行业洗钱风险仍居高位,犯罪分子常利用产权转让、信托服务等合法业务掩饰资金来源。报告提示需警惕高风险国家资本外逃、客户账户操作不当、客户尽调审查不足等新兴风险,强调公司应严格筛查客户(尤其是政治公众人物)、核实资金来源与交易合理性,完善电子验证工具使用及网络安全防护,并针对供应链、扩散融资等潜在风险加强管控。监管机构呼吁企业将报告风险纳入自身评估,落实合规资源投入,避免因经济压力削弱反洗钱措施。

(来源:反洗钱观察微信公众号)

(三)香港金管局发布稳定币反洗钱最终指引

近日,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正式发布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稳定币发行人适用)》的最终版本,为即将在香港运营的持牌稳定币发行人(下称“发行人”)设定了清晰而严格的反洗钱(AML)和反恐怖融资(CFT)标准。该指引是在对今年5月发布的咨询文件进行了全面审议,并吸纳了来自全球和本地市场参与者、银行、专业协会等38份反馈意见后形成的。新指引将作为《反洗钱及打击洗钱指南》的一部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这份文件标志着香港在构建世界级虚拟资产监管框架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对于所有计划在港申请稳定币牌照的机构而言,理解并遵循这些要求至关重要。

(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第二部分  天风动态

天风证券内江兰桂大道营业部持续跟踪识别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洗钱手段日益复杂多样。非自然人因其复杂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关系,常被用于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和真实去向。为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内江兰桂大道营业部对业务关系存续期内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进行了持续跟踪与识别,确保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一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机构客户的机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期限、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信息等内容,为持续跟踪提供支持。

二是通过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查询相关信息,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交叉核查受益所有人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登录产品官网查询产品定期报告,了解产品份额持有人情况及基金经理信息等。

经过核查,营业部非自然受益所有人信息未发生变化。

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持续跟踪识别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营业部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能力,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经济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部分  专题信息

2024年度证券公司反洗钱业务监管处罚分析

(转载来源:CITICS 合规之窗)

2024年度,证券公司因违反反洗钱工作要求,接受监管机构各项行政处罚措施共9单,相比2023年30单处罚,处罚数量同比下降70%。其中对机构处罚3单,对个人处罚6单,处罚总金额926.75万元人民币。下文从处罚机构、被处罚对象、处罚金额、处罚事由四个方面,对2024年度证券行业反洗钱监管处罚案例分析如下。

一、处罚机构及处罚对象

2024年度共有3家证券公司接受反洗钱行政处罚,具体措施均为罚款,其中人民银行总行反洗钱局直接处罚1家机构,其余2家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作出。相关处罚措施采取“双罚制”,同时对6名责任人员进行罚款。从被处罚个人所属部门分析,6人均来自证券公司总部,包括高级管理层(4人)、财富管理总部(1人)、信息技术部(1人)。从职务角度分析,大部分人员为公司高管,其余均为上述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受处罚人员中合规总监占比较大,其余受处罚人员涉及信息技术、财富管理、财务等部门。部门分布数据也说明人民银行的检查和处罚重点仍集中在证券公司整体洗钱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方面,关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等层面的缺陷和问题,同时更加关注高管的反洗钱履职情况。

二、处罚金额

2024年度,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作出的处罚总金额为人民币926.75万元,其中机构处罚总金额903万元人民币,个人处罚总金额23.75万元人民币。从处罚金额分析,人民银行总行作出的处罚金额低于地方人行。A证券公司作为总行检查项目,处罚金额为159万元,横向对比同年其他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总行级别检查项目,相关处罚金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证券公司的处罚金额仍保持在较低水平。在地方人行的检查项目中,证券公司的处罚金额均在3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金额相对较高。

从处罚金额来看,与人民银行“基于风险”的监管思路保持一致,证券行业在国家洗钱风险评估的风险等级结果为“中风险”,低于银行和支付机构。个人处罚方面,处罚金额是按违规事项累计计算的,不同违规事项的处罚金额不同。经统计,个人处罚集中在每人1万元至7万元的区间,说明该部门涉及违规事项集中在1至3个事项。2024年度单一个人的处罚金额最高的是7万元人民币,来自某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该人员涉及三个违规事项,即“未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与不明身份的客户进行交易”。

三、处罚事由

反洗钱处罚事由均依据2024年修订前的《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四类违规情形作出,分别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按照出现频次排序,机构处罚中涉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处罚事由共出现3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处罚事由共出现3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处罚事由共出现2次,未出现其他处罚事由。前述情况说明证券公司反洗钱处罚的重点内容仍集中在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与强化识别、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方面。结合处罚部门和岗位分析,可疑交易相关的处罚事由不仅包含未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报告,还应包括可疑交易监测预警不完善等系统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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