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券商营业部老总伙同下属违规炒股 罚没580万
2020-11-05 22:02       云龙

原中航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刘小飞伙同下属雷银生、鲍国仙三人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并且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等行为,被江西证监局立案调查,罚没金额近580万元人民币。

原中航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伙同下属  因违规炒股被立案调查

江西证监局今日公开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对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刘小飞、鲍国仙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本案中,刘小飞曾任职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营业部总经理,雷银生、鲍国仙为其下属员工,其中雷银生自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担任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鲍国仙自2017年11月至今担任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合规专员。三人间存在密切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  交易金额超6000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鲍国仙通过其名下手机和办公电脑,操作开立在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下的10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不少于1133万元人民币(11,326,589.4元)。

刘小飞因工作关系,知道了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叶某华的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账户名及密码,并将其提供给雷银生。该系统中叶某华账户权限可实时查看重点客户交易、持仓等信息。在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刘小飞和雷银生通过办公电脑利用叶某华账户登录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433次、87次。

在2016年7月27日至不早于2017年4月6日期间,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下的12个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与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5名重点客户的交易情况高度趋同,包括证券品种、买卖方向、交易时间等。大部分跟仓交易的IP地址及终端信息归属地均指向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其中部分与雷银生名下电脑一致,跟仓交易金额不少于4890万元(48,895,440.56元)。

处罚决定书中指明,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三人在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间,私下接受委托,操作1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不少于6022万元(60,222,029.96元),没有违法所得。

利用配偶证券账户炒股  成交5.8亿亏损72万

另外,处罚决定书显示,刘小飞配偶“熊某”在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7日间,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5.8亿元(580,547,602.85元),账户亏损72万元(720,795.95元)。而“熊某”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于刘小飞和熊某相关银行账户。同时,在前述账户交易期间内,刘小飞多次利用叶某华账号登录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而“熊某”证券账户的交易与中航证券上饶营业部5名重点客户的交易情况高度趋同,“熊某”证券账户交易IP地址及终端信息归属地均指向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跟仓交易金额不少于1.4亿元(140,237,424.22元)。

鲍国仙配偶“吕某水”在2014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28日间,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2亿元(123,851,796.02元),账户盈利53.7万元(537,373.05元)。并且“吕某水”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于“鲍国仙”银行账户。而在前述账户交易期间内,通过鲍国仙名下手机和办公电脑等交易终端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575万元(5,753,711.16元)。

三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罚没金额580万

江西证监局认定,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委托,操作前述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刘小飞和鲍国仙在执业期限间利用其配偶熊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

随后,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在听证会上提出:1.已超过行政处罚二年追诉时限。2.前述客户的证券账户系熊某自行接受委托代为操作或交由雷银生操作,未收取费用,未引发投诉或扰乱市场。3.刘小飞、雷银生登录叶某华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目的是工作指导,前述客户跟仓交易信息来源于雷银生与原上饶营业部工作人员及客户的信息传递。4.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某些同类案例,本案处罚过重。

此外,刘小飞等三人提出身患疾病、家庭负担重、少数民族身份等理由,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而江西证监局对三人请求均不予采纳,并指出少数民族身份及家庭情况困难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江西证监局在处罚决定书中表示,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事实、情节作出处罚,量罚幅度合理。

最终,江西证监局决定对三人判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没金额共计580万元(5,799,492.20元)。其中:

一、针对证券从业人员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对刘小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雷银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鲍国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二、针对证券从业人员刘小飞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90万元罚款。

三、针对证券从业人员鲍国仙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7,373.05元,并处以1,612,119.15元罚款。(没一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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