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吨沥青竟是假的!这个省工商联原副主席骗贷案,判了
2020-11-10 20:13       楚深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骗贷大案,短短4个月内,两家公司骗贷合计达6亿元,10万吨的沥青存货竟然都是假的,甚至还有花2千元伪造的13家公司的“萝卜章”。

而与这两家公司一同受审的,还有曾担任吉林省工商联原副主席的朴某。他在二审中提出,银行存在违法放贷。

一起来看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

虚构沥青存货骗贷数亿

本案中的两个被告单位,分别名为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承公司”),它们的主营业务均与沥青产品有关。

而本案的被告人之一朴某,既是延边路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还是吉林天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蒋某则是延边路兴公司副总经理及会计。

此外,朴某此前还曾担任吉林省工商联(总商会)原副主席、吉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政协委员,目前朴某已因涉嫌违法被撤销省政协委员资格。

据某媒体2014年的报道,自1999年4月担任企业负责人以来,朴某“带领员工努力拼搏,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创业”,已在吉林省以及辽宁、广东等地建立了7家子公司,“初步形成了跨行业、跨地区,以经营沥青为主、多种经营并存的中型集团化企业”。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朴某、蒋某明知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没有存货沥青和应收账款的情况下,采取安排员工私刻公章、伪造虚假的存货证明、应收账款、沥青购销合同、沥青代储合同、付款承诺函、三方协议、承诺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方式,骗取敦化农商行及参加行贷款共计6亿元。

其中,截至2018年初,延边路兴公司骗贷3.8亿元,吉林天承公司骗贷2.2亿元。

具体来看,2017年10月,延边路兴公司在没有存货沥青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的10万吨沥青存货证明和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沥青代储合同、承诺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方式,骗取了敦化农商行的信任,与敦化农商行作为牵头行,吉林珲春农商行、吉林汪清农商行等多家银行作为参加行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抵押合同》,骗取贷款1.5亿元,用于偿还倒贷借款,至今未还款。

此后几个月内,在没有存货沥青的情况下,延边路兴公司故技重施,继续采取提供虚假的沥青存货证明及相关合同、报表的方式,屡次骗取银行的信任,从敦化农商行等多家银行骗贷3笔,骗贷2.3亿元,截至案发时均尚未还款。

花2千元伪造13家公司公章

除了延边路兴公司外,朴某实际控制的吉林天承公司也参与骗贷,在一个月时间内就从银行骗走2.2亿元。

2018年1月,吉林天承公司在没有存货沥青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的7.2万吨沥青存货证明和合同等文件,骗取多家银行合计1亿元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倒贷借款,至今未还款。其中,这笔贷款的牵头行还是敦化农商行。

除了虚构沥青存货和合同,吉林天承公司还虚构了13家公司应收账款。

同样是在2018年1月,该公司在没有实际应收账款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的十三家应收账款(共计1.54亿元),以及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等资料,骗取敦化农商行、长白山农商行等银行合计1.2亿元贷款。

法院一审认定,在2017年12月,在朴某、蒋某的指使下,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联系长春市某伪造公章者,以2000元价格私刻吉林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等13家公司公章,后交给蒋某。蒋某用这些公章制作虚假沥青购销合同、付款承诺函、三方协议等材料。

截至2018年3月21日,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敦化农商行多次向两公司催收,两公司无力偿还。

辩称银行违法放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侵犯金融秩序和安全,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朴某、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还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院一审对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分别判处罚金100万元和80万元,并责令两公司分别退赔吉林敦化农商行3.8亿和2.2亿元的贷款本金及对应利息;对朴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蒋某、李某也均获刑。

此后,朴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认定延边路兴公司和吉林天承公司合计骗贷6亿元,实际的案情不仅仅是两个公司骗取骗贷,而是敦化农商行在违法发放贷款,已触犯刑法186条之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朴某表示,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短短四个月的时间,银行为什么能给两个公司放出6个亿的资金(实际是倒贷),银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的流动资金需要,而是为了银行的自身利益,成就银行及时足额收取贷款利息的需要,银行也放任或认可这些申请贷款材料是不完全真实的。银行不监管、不核实,银行是明知道这种发放贷款的做法是违规违法的。银行是专业金融单位,没有银行的授意或认可任何企业和自然人都是骗贷不能的。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未尽到审查、监管职责,其行为性质以及贷款的目的用途均不影响对朴某行为的定罪处罚,且原审判决已经采纳了原审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案涉金融机构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情节,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综合考量了朴某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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