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格处罚!阿里、腾讯、百度齐收反垄断罚单!12家互联网巨头遭一网打尽,这几家也是难兄难弟
2021-03-13 10:20       严子游 石晏

新出炉的一批反垄断罚单,将中国互联网科技巨头悉数点名。

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信息,根据《反垄断法》,对包括腾讯、百度、美团、苏宁以及阿里巴巴、京东、字节跳动、滴滴控制的关联方在内的12家中国互联网科技公司作出顶格处罚,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此次披露的处罚信息涉及前述公司参与的10项股权投资交易。公告显示,上述交易行为并未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结果,但均因没有对交易进行依法申报,构成违法。

BAT无一幸免

“这批处罚基本覆盖了国内大部分互联网巨头,看起来是群体性的操作,不具体针对某个企业。”有分析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记者梳理发现,此番被罚对象中互联网巨头几乎均有涉及。除了滴滴、苏宁、百度、腾讯、好未来等企业互联网属性一目了然外,还有阿里巴巴控股的银泰商业集团、字节跳动的子公司量子跃动科技公司、京东集团背后的宿迁涵邦、美团旗下的成都美更美均被点名。

具体来看,此次被立案调查的10项交易案件中,有8项属于股权收购,并发生控制权转移。例如,2018年11月,腾讯以16.52亿元认购在线教育平台猿辅导股份,交易后持有猿辅导15.41%股权,并取得控制权;百度则在2020年收购小鱼集团100%股权。据披露,小鱼集团主要从事智能家居产品及其软件的研发和生产业务,包括为百度控股提供智能语音音箱代工服务。

另外2项交易案件则属于设立合营企业案,包括滴滴移动与软银2018年在日本设立合营企业,上海东方报业与字节跳动的控股子公司量子跃动科技公司2019年共同设立澎湃视听。

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在此前取得银泰商业控制权时,也曾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遭到监管处罚。去年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丰巢收购中邮智递三起股权收购案件中,涉及的三家收购方处以50万元罚款。

据悉,去年年底针对三家收购方的处罚正是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首次针对互联网科技平台采取执法行动。

彼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希望通过案件的行政处罚,让经营者认识到,《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审查,防止企业借助并购形成垄断,或通过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扼杀潜在竞争对手,阻碍创新,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竞争格局。”该负责人表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被点名的12家公司,均被处以50万元罚款,可以直观看出,这已经是目前监管标准下的顶格处罚。但相比于互联网巨头成百上千亿元的营业收入而言,受罚成本显得有些微不足道。

“与其他司法辖区相比,目前我国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额度确实偏低,威慑力有限。”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曾直言。

“申报”这一动作很重要

有法律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的需要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是三种,第一种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二种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种就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此次通报的10项违反反垄断规定的互联网领域交易案件,均因程序执行不到位,而非被判定垄断。根据公示显示,这些交易行为构成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但其交易并未构成排除、限制竞争。

法律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发生经营者合并,或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资产、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要求,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有关人士曾公开提到,有收到一些投诉和举报,反映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但在实施集中前,没有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去年,首批互联网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受罚也是出于同样的缘由。由于此前监管部门极少对此类公司的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互联网企业对申报程序的执行略显轻慢。

百度在3月9日成交港交所的招股书中表示,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历史及过往行业惯例,直到最近才有少数VIE架构的互联网公司因涉嫌经营者集中而接受调查,且过去若干互联网公司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被受理。

有意思的是,直到2020年12月,现行《反垄断法》在颁布12年后才迎来首批互联网企业因未申报经营者集中被查处。同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垄断草案”),其中首次将互联网领域纳入。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态势加码

“互联网行业成为反垄断的主阵地,也跟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状态和新业态的发展生存有关。”有行业分析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解释。

亦有法律人士在谈到“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协议会聚焦在经营者集中”这一主要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时表示,前阵子出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曾在法律界引起了许多关注。而这部指南的出台则直指当前我国在互联网行业中出现的各种新业态。

“互联网企业这种盲目扩张,用先烧钱再并购的形式来获取支配地位,然后再抬高价格,对市场经济来说,意味着本末倒置。”上述法律人士向记者分析道,比如经营者将风投获得的巨额资金投入市场,以力度巨大的“补贴”吸引受众,从而造成一家独大的市场地位,也就出现了具有一定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而控制该行业的生存发展状态的这种情形。

该人士直言,针对这种可能不利于市场主体良性发展、打击市场主体创新性的行为,国家对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经济调节手段来帮助市场获得良性发展动力。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也向记者表示,此次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均予以顶格处罚,是在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近几年来,线上经济勃勃发展,层出不穷的新业态与新模式也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但与之一同出现的情况是,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可以说,数字经济帮助消除了行业间的壁垒,拉近了供需之间的距离,为资本的流动扩张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然而,这也带来了严峻的垄断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表示。

他进一步表示,在传统的资本监管中,由于分业经营,资本流动范围有限,资金监管较为容易,而数字经济的资金流动更具有广泛性和隐蔽性,还会伴随着各种其他无形资产,比如信用,这些都在增加风险的同时降低了监管机构对于资本的控制力。“当前,监管机构充分认识到未来可能会带来的金融风险,而采取了及时的措施。”盘和林表示。

在盘和林看来,数字经济时代,资本扩张速度和范围都显著增大,因此完善反垄断机制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做好反垄断的关键在于对资本扩张的合理管控。“只有提高资本控制力,健全前瞻性监管,才能够进一步增强反垄断监管的效率,从而有助于数字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

而加大反垄断的处罚力度是市场的普遍期待。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透露,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多位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等都对此提出了意见建议,“市场监管总局也深入研究论证了违法实施集中罚款额等问题,并在修订草案中进行了反映”。

根据2020年1月颁布的反垄断草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或将大幅提高至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也显示,修改《反垄断法》已被纳入2021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这意味着,如果该修订草案被采纳,互联网企业或许很快就将面临以亿元计的反垄断罚金。以阿里巴巴为例,该公司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销售额)为5097.11亿元。若据此简单计算,销售额的10%将超过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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