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控制使用101个证券账户交易自己公司股票,证监会对时任中昌数据实际控制人陈建铭、时任中昌数据总经理谢晶及胡侃没收违法所得1147.23万元,并处以2294.45万元罚款;对陈建铭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谢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维护股价稳定,上市公司实控人、总经理控制101个账户操纵股价
此次受到证监会处罚的陈建铭、谢晶及胡侃三人。其中,陈建铭时为中昌数据(ST中昌,600242)实际控制人、中昌数据控股股东三盛宏业董事长及法人代表;谢晶时任中昌数据总经理。
经证监会查明,陈建铭、谢晶、胡侃控制使用“蔡某波”等101个证券账户交易“中昌数据”。
据证监会网站披露,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陈建铭因为资金紧张和三盛宏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中昌数据”的质押风险,安排谢晶和胡某寻找、提供证券账户和配资资金并交易“中昌数据”,以维护“中昌数据”股价稳定。期间陈建铭控制的企业提供保证金、利息,胡某与谢晶对接追加保证金等事宜。
不足一年 操纵股价获利1147万元
在上述时间共计226个交易日中,三人控制使用的101个证券账户组均参与“中昌数据”交易,合计买入1.8亿股,买入金额28.6亿元,卖出1.8亿股,卖出金额28.8亿元。账户组在涉案期间有52个交易日的竞价成交占比超过当期市场成交量的30%;有98个交易日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20%;有32个交易日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有162个交易日持有“中昌数据”达到总股本5%以上。
上述时间内,账户组通过拉抬、对倒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有34个交易日盘中股价涨幅超过2%,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有83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内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中昌数据”,对倒比例大于10%的有35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19个交易日。
2018年2月9日账户组开始建仓,持有22.2万股。2018年12月10日持有4,619.3万股。上述期间,账户组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的208倍,股价累计上涨5.15%。
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9日,账户组集中拉抬“中昌数据”股价。2018年12月11日“中昌数据”收盘价13.88元,较前一日上涨6.20%。2019年1月9日“中昌数据”收盘价达到峰值20.90元,账户组持股也达到峰值5,630.5万股。上述期间,账户组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21.89%,股价累计上涨59.91%。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6日,账户组大量减持,账户组持股量减少约100%,股价累计下跌35.89%。
综上,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陈建铭等人控制使用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中昌数据”,同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中昌数据”交易价格,共计获利11,472,258.06元。
当事人:“稳定股价”而非“操纵牟利”
对此,陈建铭、谢晶及双方代理人提出申辩认为:
首先陈建铭只希望股价稳定在预期之上,没有操纵牟利的动机和企图,不存在操纵故意。没有证据证明陈建铭因个人资金紧张而从事操纵行为。
其次,行为主体系三盛宏业,而非陈建铭。
另外,账户组由胡某控制,交易决策由胡某做出。谢晶仅作为传话者角色转达了相关信息,未寻找账户和资金,未控制使用账户交易,未专门负责与胡某对接追加保证金等事宜,对其后胡某控制使用账户交易及三盛宏业提供保证金的具体情况也并不知情。
当事人提出量罚过重,并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罚二没一,中昌数据实控人及总经理分别被处以10年和5年市场禁入
不过证监会认为,当事人所称不存在操纵故意、操纵行为由胡某独立实施等说法不能成立。当事人所称其并非主动等辩解,不影响其实质性地参与了违法行为之事实的成立。同时,“稳定股价”系陈建铭起意并最终受益,且陈建铭对于三盛宏业内部资金划转是明知的,操纵行为主要系个人意志体现。应认定本案操纵为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陈建铭、谢晶、胡侃没收违法所得11,472,258.06元,并处以22,944,516.12元罚款,其中对陈建铭罚款11,472,258.06元,对谢晶、胡侃分别罚款5,736,129.03元。
另外,对陈建铭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谢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21-05-28 22: 05
2021-05-28 08: 53
2021-05-29 00: 16
2021-05-29 08: 44
2021-05-29 08: 47
2021-05-29 0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