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国资业务员和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合谋挪用国资企业贷款,本欲通过过桥和民间借贷生意“捞一笔”,最终却连还款本金都凑不齐。近期,一则刑事裁定书将这起挪用公款案件公之于众。
根据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至8月期间,朱某利用身为国资公司业务员负责为政府融资的职务便利,通过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夏某提供的走账通道,先后两次挪用国资企业贷款,分别为500万元、2000万元。贷款到期后,由于二人无法全部偿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200万元。
假借国资身份贷款上千万
俗语有言:常在河边走,哪儿有不湿鞋?
裁判文书显示,国资公司在某银行支行做了一笔2000万元政府项目融资款,由该国资旗下全资担保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授信期限一年。该笔贷款于2016年2月贷出,2016年8月由该国资公司归还。
2016年8月,前述2000万元授信尚有半年使用期限,身为该国资公司业务员的朱某和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夏某商议,利用朱某负责为政府融资的职务便利将该笔授信继续贷出并挪用。
2017年2月,2000万元贷款到期,朱某、夏某仅凑齐819万余元,其中,800万元偿还本金,19万余元偿还利息,剩余1200万元则由前述国资公司旗下担保子公司存在该行的保证金代偿。
后经前述担保公司财务部主任证言证实,由于该担保公司在夏某所在支行的保证金被划扣,该公司展开核对工作,“朱某挪用国资公司融资款的事情就暴露出来了”。
这并非朱某、夏某首次合谋犯案。2016年4月,朱某、夏某以同样的方式,通过另一家公司从夏某所在支行贷款500万元。此次贷款到期时,被朱某、夏某用贷出的第二笔2000万元贷款偿还。
原审法院另查明,朱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追回损失104万元。
挪用公款去做过桥和借贷生意
根据证人证言,朱某原来是前述国资公司旗下全资担保子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年底被借调到国资公司。
2016年8月中下旬,国资公司第一次将2000万元贷款归还后,按照融资计划准备继续做贷款,贷款信用证到期后可继续再做一次半年期的流动贷款,国资公司安排朱某到夏某所在支行负责对接,并完成第二次贷款的用款说明和审批。
根据朱某供述,他与夏某的首次合谋始于2016年4月,夏某提议将一笔500万元的国资公司贷款做出来用于二人做过桥生意,朱某负责搞定贷款方和担保公司的资料,夏某负责保证银行及时放款,并将贷款委托支付给一家对外贸易公司,再通过该公司走账转入朱某和夏某控制的账户。
2016年8月中旬,二人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合谋,期间相关负责人曾询问贷款办理进度,被朱某以“贷款没有能够放下来”为由搪塞过去。
根据夏某供述,两次贷款均主要转给朱某用于过桥和借贷生意,少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同时也“零散用了一些资金”,但后来朱某经手的过桥和民间借贷很多资金没能收回。
一审判决认为,朱某和夏某是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考虑到朱某主动投案,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追回损失100余万元,故对朱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对夏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此外,一审法院责令二人退还挪用款项,尚未退还的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还。
终审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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