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迎来重大人事变动。
10月25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任命王建军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免去阎庆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在证监系统多个重要岗位工作20多年、作为资本市场行家里手的王建军,2016年从证监会空降至深交所工作,任内高质量完成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实施深市主板与中小板合并,率领深交所迈进崭新发展阶段。而在深交所工作六载后,王建军升任证监会副主席,重回证监会,他也将成为证监会领导中最年轻的一位。
王建军任证监会副主席
现年53岁的王建军,1997年4月开始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工作,先后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云南证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证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市场监管部主任兼研究中心主任,办公厅主任。
2016年4月,王建军正式赴交易所履职,任深交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0年2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2020年3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副部长级)。
2021年是王建军在深交所工作的第六个年头。王建军任职期间,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直接融资快速增长,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深交所官网数据显示,截至10月14日,深交所上市股票数量达2555只,股票总市值达36.8万亿元。
王建军任职期间,深交所成功开通深港通,丰富跨境投资;上市沪深300ETF期权,完善产品体系;重视金融科技创新,带领深交所交易系统走出国门;高质量完成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实施深市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据证券时报此前报道,数位与王建军有过多次接触的证监系统人士,评价王建军的关键词中,包括“务实”、“干练”、“敢担当”、“改革创新意识强”。“他在证监会几个重要部门都锻炼过,熟悉监管和资本市场,对证券期货行业的改革发展方向把握很准,属于实干派。”
证监会官网显示,目前证监会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创业板注册制落地两板合并实施
实施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进一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重大革新。王建军在深交所任内,高质量完成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深交所闻令而动、日夜兼程,经过119个昼夜奋战,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于8月24日平稳落地。
2021年新年致辞中,深交所提及,去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成功落地、平稳运行,“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思路一以贯之,注册制从增量改革深化到存量改革,迈出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一步,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基础制度,服务了一批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有力促进国民经济整体良性循环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上半年,创业板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33.56%,龙头企业表现亮眼,战略新兴产业增长强劲,注册制下新上市公司业绩稳定,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能力进一步提升。
与此同时,今年深交所顺利实施了深市主板与中小板合并。2021年2月5日,经证监会批准,深交所正式启动主板与中小板合并相关准备工作。4月6日,两板合并顺利实施、平稳落地,深市主板恢复发行上市功能,深交所市场板块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这是继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实施后,资本市场又一项重大改革成功落地,是资本市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
重视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坚持系统自主研发,用技术带动市场合作,是王建军赴任深交所后另一项主抓的工作。王建军曾表示,“深交所是科技创新坚定的倡导者和引领者。”2016年6月,深交所自主研发的新一代交易系统成功上线,标志着我国证券交易进入全新的“高铁”时代,系统综合能力达到世界级水平。
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际化发展是王建军很重视的发展方向。2018年5月,深交所牵头组成的深沪交易所联合体与孟加拉国达卡交易所举行股权收购协议签署仪式,成功竞购达卡交易所25%股权,成为其战略投资者。这是深交所探索“一带一路”资本市场合作的新路径。
履职人大代表两会建言献策
王建军的另一重身份是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一线监管者,王建军一直聚焦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在两会上积极建言献策。
在今年的两会上,王建军提出两项建议:建议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建议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
——关于推进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王建军表示。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但在实践中,证券民事赔偿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另外,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由于缺乏配套落实的机制,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后,往往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建军认为,在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的背景下,高额证券罚没款可能进一步削弱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偿付能力,使受损投资者得不到及时、充分赔偿的矛盾更加突出。
基于此,王建军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未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和已上缴国库的证券罚没款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落地机制,使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得以切实落地。
值得一提的是,王建军作为人大代表履职以来,多年来呼吁加大欺诈发行的刑罚力度。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他分别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和《关于加快修改刑法使欺诈发行可判无期徒刑保障注册制改革的议案》。
——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
近年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需求越来越大。一组统计显示,截至今年2月24日,沪深两市4209家上市公司中,有1773家公司已实施或者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占比42.12%。
“然而,从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看,还存在两个不匹配”。王建军指出,
一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在会计上视为发放了薪酬,需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后即开始在实施期间分摊确认费用,而税收上直至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实际行权或者限制性股票解禁时才可进行税前扣除,即在授予权益时点从税收角度尚未“实际”发放薪酬,企业在激励股份授予后至员工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禁期间所确认的费用不可在当期进行税前抵扣。
二是因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行权一次性确认激励方案涉及的剩余费用,对上市公司利润侵蚀较为严重,且该部分费用因无期权行权或股票解禁行为而不可作为企业所得税项下可抵扣的费用。这两个“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会摊薄当期利润的顾虑,不利于调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基于此,王建军建议从两方面作出调整。一方面,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多退少补;另一方面,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减轻企业费用负担。
王建军简历:
1997年4月起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工作。
2001年4月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
2003年5月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综合处处长。
2005年3月任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7年12月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2012年4月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2012年12月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
2014年7月兼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院长。
2015年3月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2016年4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2020年2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
2020年3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副部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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