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落户政策呈现收紧信号!
5月25日,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显示,落户渠道调整为三类,大专学历不再直接核准落户。
来看看意见稿具体有哪些变化。
落户渠道由四类调整为三类
在现行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中,共有人才引进迁户、政策性迁户、投资纳税迁户、积分入户四个入户渠道。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渠道整合为核准类入户、积分入户、政策性随迁入户三类。其中,积分入户具体分为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投资纳税积分入户三个类别。三个类别互相补充、紧密衔接,构建出“核准类入户为主体,积分制入户为重点,政策性入户为有效补充”的“三位一体”迁入户体系。
核准类入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积分入户,包括人才引进积分、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三个渠道。人才引进积分是指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达到一定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要求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投资纳税积分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核准类学历型人才最低要求为全日制本科
在核准类入户方面,征求意见稿将核准类学历型人才的底线要求调整为全日制本科。对于纯学历型的人才落户,最低要求调整为: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而按照深圳此前执行的入户规定,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即可核准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技能人才落户的条件显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上述几类人员需同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相当于技术型人才底线要求调整为“中级职称+全日制大专”,技能型人才的底线要求调整为技师。
如果不符合上述核准条件的其他人才,统一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专项指标计划内通过积分方式择优审批引进。
夫妻投靠落户“两年变五年”
政策性随迁入户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投靠基本要求由结婚时间及被投靠人入深户时间满2年调整为满5年,并增加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不受时间限制优先解决配偶随迁问题的条件。
此外,老人随迁将子女入深户时间要求由8年调整为15年,并增加子女在深圳缴纳社保连续满15年的要求。
加大造假惩处力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入户人员,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户的政策要求提高至5年。
同时,修改了计生和守法要求。取消对于入户人员计生情况的审核,增加迁户人员需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要求。
深圳社保积分入户政策调整:拟将在深居住就业基本年限变为10年
5月25日,深圳市司法局网站还发布了深圳市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编制说明显示,2017年7月,《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正式实施,试行期3年,已于2020年7月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开展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
《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1、将在深圳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基本年限要求由5年调整为10年。
2、增加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要求。
3、对诚信守法指标事项及分值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申请时被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减分事项,取消了“申请时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刑事犯罪记录”减分事项。同时适当调高了“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的减分分值。
4、对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的情况增加了有关约束条件,要求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婚姻仍在存续期内,且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往前计算,夫妻婚姻关系连续满两年。
“七普”显示深圳十年人口增加713.61万
据“深圳发布”消息,5月17日,深圳市统计局正式发布该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普查结果显示,深圳市常住人口(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1756.01万人,与2010年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42.40万人相比,增加713.61万人,增长68.46%,年均增长5.35%。
10年间,深圳市人口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同时呈现人口性别比有所提高,人口红利继续保持,人口素质不断提高的新特点。
《公报》显示,深圳龙岗、宝安、龙华人口增加较多。常住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区为宝安(447.66万人)、龙岗(397.90万人)和龙华(252.89万人),合计占全市人口比重为62.55%。与2010年比,人口增加较多的区为龙岗、宝安、龙华、南山和光明,分别增加209.46万人、183.76万人、114.94万人、70.75万人和61.44万人。
从人口年龄分布上看,深圳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65.34万人,占15.11%;15-59岁人口为1396.60万人,占79.53%;60岁及以上人口为94.07万人,占5.3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56.52万人,占3.22%。
从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看,与2010年比,深圳市由10.91年提高至11.86年,分别比全国、全省高1.95年和1.48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从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数看,与2010年相比,深圳由17545人上升为28849人,分别比全国、全省多13382人和13150人,表明深圳高素质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高学历层次人才不断增多。
深圳大规模住房建设计划出炉
2021年5月15日在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深圳市代市长 覃伟中在政府工作报告表示,在2021年工作安排中,将实施大规模学校建设计划,新开工建设幼儿园60所、中小学90所,建成高中9所,新增各类学位13万个。实施大规模住房建设计划,供应居住用地不低于3.6平方公里,新开工住房面积1500万平方米以上。
同时,出台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完善智慧化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推进棚改和老旧小区改造,建设筹集公共住房8万套,改造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以上。
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调控、分类管理、存量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年度迁入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核准类入户、积分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核准类入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积分入户,包括人才引进积分、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三个渠道。人才引进积分是指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达到一定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要求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投资纳税积分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户籍迁入政策,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转、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直接办理入户: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五)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七)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八)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核验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发布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被列入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的材料和事项,将不作为人才引进的申请依据。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八条条件,但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能等水平的其他人才,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条 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投资纳税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居住社保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直接办理核准类或人才引进积分入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5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15年,迁入深户后在深圳依法缴交社保累计满15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计划安排额度内申请入户。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三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条第六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五、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四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后续入户手续:
(一)符合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入户条件的人员,按入户类别分别向公安、退役军人、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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