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34个账户买入一只股,来回捣腾,期间股价涨了10%,但3名当事人不仅没赚钱,还亏了289万元!更惨的是,事后还被证监会重罚360万元。
发生了什么?囧
操纵34个账户,亏289万元,又被罚360万元
日前,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当事人吕美庆、周学良、黄亮超比例持有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森工”)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决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当事人控制使用以下3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
涉案账户组自2017年5月9日开始买入“吉林森工”,6月23日持有的“吉林森工”比例达到6.04%,之后仍反复交易,至7月6日,涉案账户组将所持有的“吉林森工”全部卖出。当事人在持有吉林森工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减少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累计卖出“吉林森工”金额为808,087,973.88元。涉案账户组在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期间累计亏损2,894,094.33元。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有意思的是,从股价表现来看,在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期间,吉林森工股价累计还涨了10.9%。去年11月,“吉林森工”拟更名为“泉阳泉”。公司是以森林培育和林木采伐为基础,以林产加工为主导、以科技开发为动力,林工贸结合,产加销一体的现代化大型森工企业。而泉阳泉成立于2001年,现在是吉林森工最优质的资产之一。
当事人:“罚得太重,无力承担” 证监会:“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证监会提出的违法事实依据,吕美庆的代理人提出:第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吕美庆控制使用账户组。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关系。第三,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应予排除。
第四,本案不属于收购上市公司,不应适用《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不应同时处罚未披露及继续交易行为。第五,对可能存在借用账户行为不应处罚。第六,处罚力度过重。
周学良的代理人提出:违法事实不成立,一是证据不全面,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周学良存在违法事实;二是证据不客观,证据前后矛盾、未经核实;三是证据不公正,不应采信与周学良有重大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四是在逻辑上也根本不存在周学良违法持股应受处罚的事实。
黄亮提出:第一,账户组中仅“王某芬”账户与其相关。第二,未与吕美庆、周学良控制账户组。第三,没有收购上市公司意图,没有违法性认识。第四,没有承担罚款的能力。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一,资金关联、交易地址关联、交易设备关联、账户间交易趋同度、银行账户资料等多维度的客观证据和多人指认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共同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相关违法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至于当事人所称无关证据应予排除的问题,我会认为本案所涉证据有直接证据,亦有间接证据,证据间有相互印证关系,对认定事实和确定量罚均有证明意义。
第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除有收购预警功能外,还有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功能。该条不以投资者有收购意图为违法构成要件,相关账户控制人只要使用控制的账户交易股票,其就有义务关注账户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停止交易等义务。本案适用《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与我会执法惯例一致。
第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和停止交易两项义务,且两项义务均有相应罚则即《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违反该条规定,则相应给予两项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第四,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我会没有对相关借用账户行为予以处罚,当事人相关申辩与事实不符。
曾因操纵16个账户 被重罚1200多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4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吕美庆疑似有“前科”。证监会网站显示,同为1957年9月出生,住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吕美庆,此前因操控16个个人账户,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3只股票,获利12748951.23元。证监会指出,上述案件当事人通过违法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罚款。
涉及操纵市场 证监会曾开出17亿天价罚单
证监会曾表态,对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将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月,因操纵8只股票,广东证监局对“80后”牛散江丽芬作出行政处罚,对江丽芬没收违法所得709.20万元,并处以1511.86万元的罚款,合计被罚没2221万元。
2020年1月7日,证监会官网上曾公布一则“天价罚单”。因操纵证券市场,林军、何忠华、陈志强三名当事人被没收违法所得2.93亿元,并被处以14.67亿元罚款,单案罚没金额合计17.6亿元,创下2019年证监会最高罚款记录,并且已经超过2019年此前证监会开出的全部罚单罚没金额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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