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0元购股!考核条件同比负增长也行?监管出手:是否利益输送?

南深 2022-06-26 19:17

6月22日,主营箱包的开润股份推出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拟0元向包括董秘、财务总监在内的80名对象按照“自愿参与”原则,授予价值1693万元的股票,产生的费用在持股计划15个月的存续期内由上市公司摊销。

随后在6月25日,深交所周六加班,给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说明参与对象零对价获得股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向特定对象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业绩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合理。

中国基金报记者注意到,开润股份此次员工持股业绩考核目标极其宽松,营收考核目标实际是同比负增长3%,扣非净利润考核实际是同比负增长12.7%,而且两条只要满足一条就行。

参与对象“百里挑一”

财务总监独得百万

根据公告,公司称为有效绑定公司与核心经营团队、骨干员工的利益,公司决定计提1693.6329万元激励基金,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按照回购账户中回购的股票的均价确定,参与对象无需支付对价。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5个月,锁定期为12个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费用(即1693万元)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存续期内进行摊销,并计入相关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中国基金报记者注意到,该笔持股计划费用占到公司2021年扣非净利润9606万元的17.62%,占到公司2022年一季度扣非净利润1260万元的134%。

分配对象来看,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耘和财务总监刘凯在内的80名员工获得参与资格,占公司2021年度报告期末员工总数10667人的0.75%,基本是百里挑一。其中财务总监一人获配5.9%的份额,价值约99.89万元。开润股份表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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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条件极度宽松

同比负增长也能完成

今年2月16日中国基金报报道福光股份零成本无条件搞持股计划,市场一片哗然。开润股份比福光股份看起来稍好一点,本次持股计划还是有考核条件的,但可以说形同虚设。

此次考核条件分两条,“以2020-2021年的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或“以2020-2021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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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营业收入条款看,开润股份2020年和2021年营收分别为19.44亿元和22.89亿元,平均值是21.17亿元,增长5%也就是22.23亿元,这一数据比2021年营收22.89亿元还少3%。而实际上,2022年一季度公司营收增长已经达到35.5%,不出意外的话,完成全年-3%的增长目标后面三个季度基本可以“躺平”。

从扣非净利润条款看,公司2020年扣非净利为5640万元,2021年是9606万元,平均值也就是7623万元,增长10%也就是8385万元,这一数字比2021年扣非净利9606万元还低12.7%。也就是说,2022年公司扣非业绩同比负增长不要跌破13%,就可以完成考核。

网友:谁理我们这些水鱼?

股价连跌四年跌幅超60%

对这种0元购且考核形同虚设的持股计划,股民几乎一边倒,表示无法理解,认为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明目张胆搞0元购”“只为一小撮人谋福利”“拿中小投资者的钱给员工发工资,员工感谢董事长,谁理我们这些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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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3月31日,开润股份股东户数为710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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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方面,开润股份至2018年5月以来持续下跌已经四年,股价从高位的45.48元(前复权)来到最新的15.36元,跌幅超过60%,最新市值仅有36.83亿元,套牢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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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有没有利益输送?

考核条件是否合理?

6月25日,也就是周六,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了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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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一是要求公司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选取的方法及合理性,零对价获得股份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的基本原则,是否存在向特定对象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是要求公司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为变相的股权激励计划,并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最近两年及一期业绩变动情况等说明上述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业绩考核指标设置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是否存在变相利益输送,是否能切实保障股东尤是中小股东利益。

最后深交所要求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规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分期解除限售等相关要求的情形,以及其他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事项。

深交所要求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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