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证券从业人员“老鼠仓”案,这次的当事人还是博士研究生文化。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刑事判决书显示,财达证券前投资经理郭某,建“老鼠仓”趋同交易1.6亿,最终获刑。
券商投资经理建“老鼠仓” 趋同交易达1.6亿元
本案的被告人郭某,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他担任财达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2011年11月至2018年1月(调查日),他先后担任财达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项目二部负责人。
裁判文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间,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郭某利用负责财达证券自营证券账户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账户有关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
此后,郭某违反规定,自行操作或与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宝社”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财达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68支,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
证人郭某1亲笔书写的证言证明:2008年七八月,郭某1把其名下的证券账户清空,之后该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其兄郭某,购买股票也是郭某告诉其的。2015年,其购买了手机号给郭某使用,之后就基本不操作该证券账户了。
虽然投入不菲,但是郭某的“战绩”平平。上述期间,他非法获利的金额为2.39万元。
2019年12月3日,郭某被传唤到案,并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当日被羁押,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利用胞妹股票账户炒股
事实上,在郭某到案前的2019年10月,他就因为违规借用胞妹的账户炒股,而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罚单。
彼时,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郭某先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其侄子郭某龙的银行账户、其母亲于某英的银行账户向“郭某霞”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58.95万元。上述资金绝大部分于当日或次日转入“郭某霞”证券账户。
事实上,郭某霞正是郭某的胞妹。
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某使用电脑和手机,与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证券账户。上述期间,“郭某霞”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额10,553.95万元,盈利72.36万元。
证监会认定,郭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郭某霞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最终没收当事人郭某违法所得72.36万元,并处以217.08万元罚款。
这份处罚作出两个月后,郭某被警方传唤到案。
获刑一年六个月
回到本案,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为,鉴于郭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郭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成交额高达1.6亿余元,且案发后有干扰证人作证的的行为,并非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最终,法院根据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郭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财达证券刚刚IPO过会
值得一提的是,郭某此前供职的财达证券,在去年12月刚刚IPO过会。
公开资料显示,财达证券总部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资本27.45亿元,其前身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016年7月,完成工商变更,正式更名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1日,证监会接收了财达证券的IPO材料。
2020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审委审议通过财达证券IPO,此次IPO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财达证券本次募资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扩大业务规模。其中,发审委关注财达证券部分资管产品融资方违约事件;关注两融和股票质押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部分标的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据招股书披露,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财达证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8.27亿元、14.69亿元、14.61亿元、18.13亿元和10.5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6.57亿元、2.97亿元、0.74亿元、6.09亿元和2.09亿元。
2020年1-6月,财达证券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幅为7.63%,净利润较上年同期降幅为46%。
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财达证券共有股东26家。其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超过70%,其中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财达证券的控股股东,持股占比38.35%。
截至2019年底,公司设有24个总部部门,14家分公司及111家证券营业部,拥有两家境内子公司,1家境内二级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