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加强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细化重申“十不得” 引导私募行业回归本源
2021-01-11 08:45       吴君

1月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共十四条,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证监会表示,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规范私募名称和经营范围

关于适用对象,《规定》明确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包括券商、基金公司、期货及其子公司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但是,对这个要求实行“新老划断”,也就是说已经登记的私募管理人不需要改名称等。

关于业务范围,《规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规定》要求私募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同时,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证监会表示,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强调私募募集“十不得”

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规定》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十不得”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

关于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但是,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且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

《规定》还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提出13项“不得有”的行为,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同时,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

《规定》还明确,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引导私募行业回归本源

自2013年纳入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证监会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证监会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证监会表示,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新规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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