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管理规则,从全链条监管、优化人员任职条件、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等六大方面规范人员管理。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坚持问题导向 补齐制度短板 六大方面规范人员管理
《管理办法》在整合现有规则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制度短板,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现全链条监管;二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人员任职条件;三是持续深化证券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四是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结合,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六是合理安排新旧衔接,简化监管规则体系。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
从规则体系上看,《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实现证监会人员管理规则层面的“四合一”,与之配套,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将废止近30项自律管理规范,形成以《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章为主体,两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三级规范体系。与原规则体系相比大大“瘦身”,更为简明清晰。
事实上,作为人力资源密集型的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事关公众投资者利益。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合规诚信水平,对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行业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经营机构的董监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这也是《管理办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境内从业 两协会发布配套规则
为持续深化证券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管理办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比例限制,并为境外专业人员资质互认预留空间,授权行业协会负责相关工作。
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形成配套规则,2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发布了《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从业实施特别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推行境外证券基金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
上述《公告》明确了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从业的有关实施安排。
《公告》规定,经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基金从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后,可通过其任职机构按照申请程序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同时,《公告》明确,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
《通知》明确了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的有关程序安排。具有所在地工作居留证件,被所在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聘用为其服务,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经具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执业资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简称专业人才),可通过其所在公司按照特别程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登记。
《通知》要求,专业人才所在公司应当确保专业人才符合有关条件,并对其境外执业资格与执业经历的真实性承担核查责任。同时,为保证从事专项业务的专业人才充分熟悉境内专项业务规则,提升合规执业能力,满足履职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为从事专项业务的专业人才免费提供专项业务规则培训。
据悉,推行境外证券基金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从业有关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举措,是确保国家有关对外开放政策在证券基金行业落地落实落细的重要安排,具有重要意义。
据记者了解,两协会此前已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推出香港、台湾地区证券基金专业人才在境内申请注册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简化程序,此次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简化程序适用的人员范围。后续,两协会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区从业的有关政策安排,优化专业人才要素供给,服务证券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对此解读,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从业,将有助于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促进证券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并有助于构建双循环发展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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