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银行绕道放款“踩雷”事件。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6年,德州银行通过A家银行和信托公司,向一家公司绕道放款2个亿。没想到合同尚未到期,借款方却破产了,银行获得的赔付比例不到13%。
于是银行将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告上法院。
绕道放款2亿元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德州银行与A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约定德州银行在A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委托投资账户,并将委托资金通过此账户交付A银行,委托A银行按照德州银行的指令以A银行的名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德州银行指定的投资范围。
上述合同就委托资金投资范围、委托资金的存放、委托资金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定向投资项目本金及收益的返还和转交进行了约定。
2016年3月24日,德州银行与A银行签订了《同业资金业务合作协议》。
德州银行按照该合同约定向A银行存放人民币2亿元,并向A银行发出投资指令,指令A银行将德州银行委托资金2亿元作定向投资,投资方向为:委托A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丛林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将委托资金投入渤海信托公司账户。
同日,A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龙口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渤海信托公司将2亿元运用于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铝材公司)提供贷款,贷款资金用于补充借款人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6个月。
合同签订后,A银行向渤海信托公司汇兑支付2亿元。渤海信托公司与丛林铝材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合同披露渤海信托公司系受A银行委托向丛林铝材公司发放资金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为2亿元,贷款用途将补充丛林铝材公司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同时,本案被告张某良、吕某萍夫妇同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丛林铝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企业破产后银行仅获得不到两成清偿
不成想,作为实际用款人的丛林铝材公司,在拿到2亿元贷款后,竟然中途破产了。
2018年5月17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裁定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包括丛林公司在内的23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2018年8月8日,A银行向德州银行发出《关于移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通知因丛林公司破产重整,对信托造成实质影响,已出现实质违约。A银行已收到渤海信托公司出具的《原状分配函》《债权转让通知书》,渤海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向A银行进行原状分配。A银行通知德州银行,终止德州银行与A银行之间的委托投资关系,并将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移交德州银行所有。
之后,德州银行向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23家关联公司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3月31日,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23家关联公司重整管理人向德州银行发出《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确认德州银行对丛林铝材公司享有债权本息合计2.99亿元。
而《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管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说明》载明,金融类普通债权未获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每家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获得100%清偿,20万元以上部分获得12.64%的清偿。
2020年4月24日,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被终止。2018年底德州银行收回200万元信托保障基金,在丛林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确认收回2321.23万元。
2亿放款,只收回来两千多万。直至法院审理时,丛林铝材公司还欠德州银行本金1.73亿元,利息146.67万元。
银行起诉保证人
借款人已经破产,德州银行转而起诉保证方张某良、吕某萍,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这笔2亿元贷款中余下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一审认定,本案中,借款方为丛林公司,保证人为丛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良及其配偶吕某萍。结合各份合同的内容及德州银行债权人身份已在丛林公司破产程序中得到确认的事实,应认为,德州银行、某银行、渤海信托公司已尽到通知义务,丛林公司及保证人张某良、吕某萍对德州银行系涉案借款债权人的身份均系明知。在涉案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丛林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发生已经影响债权人德州银行权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张某良、吕某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借款本金约1.73亿元及利息约146.67万元。
百亿巨头债务爆雷
裁判文书显示,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张某良、吕某萍二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天眼查显示,2020年6月1日,张某良已卸任丛林铝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而本案的被告张某良与他身后的丛林集团,也有过相当辉煌的过往。
张某良1964年8月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2002年任山东丛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获“山东省青年星火带头人”等称号。
公开资料显示,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82年,是一个集轨道交通型材、轻量化汽车及零部件、特种船舶、人行天桥、水泥、发电、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级企业集团。
张某良的父亲是丛林集团的创始人,1982年他贷款210万元建起黄县诸由水泥厂,16年间丛林集团异军突起。到了2000年,丛林已成为多产业集团化的大型企业,是山东著名企业和当地利税大户,也正是在这一年,张某良担任集团公司总经理一职。
据《烟台日报》此前报道,张某良上任之初就积极探索依靠科技进步带动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投资1000多万元购置400多台电脑,成功建立运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信息管理网络工程。而拥有自主产权的、世界首台万吨挤压机的面世,更是依据改写了我国不能生产大型工业铝型材的历史。
2018年,丛林集团的债务问题公开化。据新京报此前报道,丛林集团管理人表示,丛林集团主要是因为房地产等非主业板块的盲目投资,造成债务负担过重,导致出现风险。而据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查明,根据丛林集团及23家关联公司资产负债表等材料,截至2018年2月28日,丛林集团及其23家关联公司资产总额63.24亿元,负债总额103.74亿元,加上外部担保金额28亿元,丛林集团净资产约为-70亿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天眼查显示,2019年10月,丛林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公示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张某良本人也于2019年1月被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