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调“宏观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后,一些具体举措正逐步落地。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本次国常会的要点主要如下:
一是适当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做到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二是对适当延长央行此前推出的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即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地方法人银行和符合条件的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适当延长对地方法人银行的资金支持。
三是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
四是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产品唯一标识追溯、延伸检查等监管措施,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
延长多项小微金融支持政策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为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特别是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有关部门出台了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即对地方法人银行实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予以一定激励,并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惠及小微企业310多万户,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经济运行逐步恢复正常,但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特殊困难仍需加以帮扶。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要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做好政策接续和合理调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市场预期。”会议指出。
会议确定:
一是明年一季度要继续落实好原定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做到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
二是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由今年底适当延长。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
“实施好和适当延长上述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有利于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实现生产经营稳定恢复。”会议称。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明年外部环境还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我国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特别对于小微企业等经济薄弱领域,还需加大支持力度。因此,适当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期限,有助于小微企业更好地渡过难关难关,强化稳健经营,这有助于进一步实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政策目标。同时,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由今年底适当延长,有助于降低中小银行的资金成本,提高中小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并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郑后成对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延续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是贯彻执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提出的“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政策操作上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等要求。此外,明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对于稳增长有较为迫切的需求,而小微企业由于风险承受能力弱,是“稳增长”的短板。
“延续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将对新发展格局形成重要支撑。”郑后成称,小微企业是容纳就业的主力军,有利于促进就业,进而扩大消费,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拉动“国内大循环”。与此同时,部分小微企业处于出口产业链上,通过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保住这部分小微企业,能够有效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加强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
本次会议还通过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会议强调,要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
此外,草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今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时就提出,加快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不断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此外,会议还指出,医疗器械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企业、研制机构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任,明确审批、备案程序,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产品唯一标识追溯、延伸检查等监管措施,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对严重违法单位及责任人采取吊销许可证、实行行业和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