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证券公司员工因为违规炒股被罚了。北京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书显示,原光大证券员工王国庆利用自己和亲属在内五个人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没一罚三,没收违法所得357.14万元,并处以1071.42万元罚款,共计罚没金额1429万元。
原光大证券员工利用自己、亲属证券账户炒股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原光大证券员工王国庆因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遭到北京监管局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在光大证券电子商务总部上海运营部担任团队主管;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在光大证券上海淮海中路营业部担任柜员,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9月5日,在光大证券上海淮海中路营业部担任营业部业务推动岗兼融资融券专岗。
任职期间,王国庆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己、妹妹、配偶和岳父岳母五人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北京证监局对其没一罚三 共计金额1429万
经调查,上述五人证券账户,买入卖出了“中金南岭”、“农产品”、“乐视网”、“五粮液”和“东方园林”等股票,买入卖出股票金额累计11.35亿元,共获利823万元。这些账户的交易主要或部分由王国庆完成。
另外,处罚决定书还提到,2017年6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2刑初60号》认定,王国庆利用未公开信息,实际控制、使用“王某秀”“郁某莉”“王某茂”“袁某华”等6个账户,非法获利896万余元。根据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袁某华”账户趋同交易获利300万元。上述与本案重合的证券账户,本案已扣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予以没收的部分。
而前文中提到的五人证券账户,根据资金来源于王国庆夫妻的占比折算,综合认定王国庆买卖股票违法所得为357.14万元。
北京证监局认定,王国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最终决定没一罚三,没收王国庆违法所得357.14万元,并处以1071.42万元罚款。
今年证券从业人员 违规炒股屡见不鲜
近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罚屡见不鲜。
今年8月,北京证监局公布了一则处罚,长江证券北京万柳东路营业部员工兰江在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与客户签订了4份《合作协议》,私下接受其委托买卖证券。北京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还是长江证券,8月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原长江证券公募基金营销经理何琳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任长江证券公募基金营销经理期间,利用其本人帐户及其母亲帐户买卖股票,于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合计成交金额167.9万元,亏损29486.33元。深圳证监局责令何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
同月江苏证监局也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东方证券苏州西环路证券营业部理财顾问潘金虎在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控制使用林某莉证券账户买卖天成控股、贵绳股份(6.780, 0.03, 0.44%)等13只股票,成交161笔,买入金额1470.98万元,卖出金额1608.03万元,交易金额3079.01万元。潘金虎最终被江苏证监局处以3万元罚款。
而今年上半年,就分别有兴业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申万宏源等公司员工因违规炒股收到当地证监局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