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骗局!券商营业部老总挪用理财款,炒股血亏后潜逃!判决来了
2021-01-23 16:11       许一陈

一桩多年前的券商营业部负责人集资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披露了原系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龚某明集资诈骗罪一案的裁定书,龚某明终审获刑15年。

“失踪”的券商营业部负责人

徐闻县,隶属广东省湛江市,位于中国大陆最南端,南临琼州海峡。

故事要从多年前当地的一桩旧案说起。

2013年5月,新华网曾报道,在1.5倍年收益承诺的吸引下,广东湛江部分投资者在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营业部现金认购了一款名为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产品。一年以后投资者却被告知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营业部时任负责人携款失踪,投资者跌入理财“诚信陷阱”。

这位失踪的时任负责人,正是本案的被告人龚某明。

龚某明,1972年7月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早在2004年便已进入证券行业,原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裁判文书显示,2011年1月至8月期间,龚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身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周边人谎称其公司有内部信息,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公司新推广的一种“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的理财产品。

事实上,这款“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确实存在,这款产品在2010年7月9日被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根据相关批复,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3年。计划推广期间与存续期间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均为30亿份(含信达证券自有资金投入所持份额)。信达证券只能在计划推广期间以自有资金认购计划份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与龚某明兜售的产品承诺收益不同的是,该产品的说明书明确显示,该产品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资诈骗后潜逃

裁判文书显示,在对外谎称以内部名义购买理财产品可获得高额回报后,龚某明以此为由,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要求投资者将投资款交到其手上,从而骗取了多名投资者的投资款。

也就是说,名义上是要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款,其实都被龚某明揣进了自己的腰包。

具体来看,法院认定,被告人龚某明使用上述诈骗方法取得被害人许某振的信任后,许某振于2011年3月27日存入龚某明银行卡10万元。许某朋、郑某位、苏等被害人也分别向龚某明的银行卡存入81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

此外,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1-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明虚构其在广州与他人承包了高速公路,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何某、曾某的信任,诈骗两人合计60万元。

2011年8月,龚某明潜逃。在逃跑前,他补签了理财产品合同,并发信息给投资者让他们到自己的宿舍取回该合同。

裁判文书显示,他被捕前暂住云南省文山市富宁县某出租屋,于2018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时责令龚某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

投资股市遭遇巨亏

一审宣判后,龚某明提出上诉。

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称,龚某明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偿还投资者的利息和炒股,想赚取更大利润,然后连本带利偿还给投资者,并没有肆意挥霍。

由于2011年股市大跌,龚某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支付承诺的利息,被迫又向他人募集资金和以承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何某等人借钱,继续将资金支付利息和投入股市,目的仍然是想通过炒股赚钱偿还给投资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同时,龚某明在2011年8月逃跑前补签理财产品合同,并发信息给投资者让他们到自己的宿舍取回该合同,希望他们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公司赔偿,亦证明龚某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龚某明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复盘2011年的股市来看,确实是“牛短熊长”。上证指数在当年4月18日一度上行至3067点,此后一路震荡下行,在当月11月28日,盘中曾一度跌至2134点,较当年高点已跌去超30%。

二审法院经审查,并未采纳龚某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认定要点如下:

1、龚某明虚构本公司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回报,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但未将款项购买约定的理财产品,而是置于个人的掌控之下;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对股市风险的不可控性应属明知,却转移资金投入股市,导致资金全部亏损。

2、龚某明在出逃时,补签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其目的不属促使投资者日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赔偿,而系将个人责任推卸给公司。可见,上诉人龚某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使用诈骗方法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3、龚某明在投资股市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虚构在广州与他人承包高速公路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他人的信任,从而骗取他人的钱财,又将之投入股市致使全部亏损,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4、原判根据上诉人龚某明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予以科罚,量刑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营业部也曾吃罚单

而龚某明此前曾供职的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也在案发后收到了来自监管部门的罚单。

2013年5月16日,广东证监局作出《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优先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直指该公司的违规问题。

决定显示,经查,该局发现该营业部在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管理混乱。营业部业务印章和公司空白集合理财计划业务资料管理不善,未能有效防控相关风险。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规范。营业部为风险测评承受能力极低的客户开通了风险较大的创业板市场交易业务,且未按规定留存风险告知以及客户确认的记录。

三是未能对计算机实施有效管理。营业部为银行网点驻点营销所配置的部分计算机,发生多笔证券交易下单记录,存在风险隐患。

广东证监局认为,该营业部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责令你营业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严肃处分相关责任人,切实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有效提高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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