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罚款突破60万元限制,首单适用于新证券法的案例正式出炉!
3月12日,广东榕泰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据告知书,经查明,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等违法事实。
广东证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简称《证券法》,即去年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新证券法的最新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朱少鹏、林伟雄、杨光等多名相关人员也被给予警告和20万元至80万元的罚款。
可以看到,在针对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行为处罚,已经突破旧规60万的上限,粗略计算,罚款金额总计已超千万。
另外,除了罚款,广东证监局还拟对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适用新证券法的首单财务造假案例出炉
3月12日,广东榕泰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告知书,经查明,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等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重点来了!
广东证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
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前述提及的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即市场熟知的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
截至最新收盘日,广东榕泰收跌3.27%,报2.96元,最新总市值20.84亿元。
主管人员最高被罚掉11年工资!
根据公告内容,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的涉嫌违法行为适用于新证券法,广东证监局也依据新证券法的条款拟对其进行处罚。
资料显示,原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顶格处罚也只有60万元,相关责任人的最高罚款仅为30万元。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的惩处力度,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中介机构都将承担连带责任,处罚幅度也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
根据新证券法的最新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广东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四、对朱少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林伟雄、杨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六、对罗海雄、林岳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5 万元罚款。
七、对高大鹏、冯育升、陈水挟、李晓东、郑子彬、杨愈静、陈东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八、对徐罗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可以看到,在针对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行为处罚,已经突破旧规60万的上限。
另外,除了罚款,广东证监局还拟对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9年年报数据显示,作为本案报送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宝生年薪为30万元,本次被罚款330万元,相当于被罚了11年的工资!
另外,广东榕泰的董事、财务总监郑创佳被罚了9.7年工资;监事朱少鹏被罚了8年工资;董事林伟雄被罚了8.33年工资;董事、副总经理被罚了杨光被罚了5年工资;董事、副总经理林岳金和董事罗海雄被罚了3.33年工资。
新证券法实施前违法行为 仍产生危害的将按照新法严惩!
记者发现,新证券法实施后,部分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仍沿用旧规60万封顶的处罚规定。
据法律专业人士分析,从法律效力不可回溯的角度来看,由于部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发布实施前,因此适用的证券法为前一版本。如果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生在新证券法发布实施以后,那么适用新证券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并非意味着新证券法前实施财务造假的公司就可以万事大吉!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发表讲话时提到:“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资本市场有关各方都必须自觉以新证券法为遵循,知法、守法、用法、执法。对于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目前仍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案件,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我们会贯彻新证券法精神,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抓紧推进积案清理。对于违法行为虽然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严重危害的,我们将严格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严加惩治。通过推动构建起自律管理、日常监管、稽查处罚、刑事追责、集体诉讼和民事赔偿有机衔接、权威高效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严肃市场纪律,维护市场秩序,还资本市场一片海晏河清。”
易会满表示,“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对年度报告行使异议权,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基本准则,决不允许钻空子、滥用权力,逃避法律责任。”“这次证券法修订大幅强化了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证监会将用好用足新证券法赋予的监管职权,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监管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