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报价恶性竞争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4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明确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如果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然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原因。
证券业协会也将在报价低于内部约束线的项目中根据报价高低筛选相应承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据了解,该指引将在5月7日起正式实施。
报价过低需递交说明
公司债券低价竞争行为历来受到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良好生态,证券业协会在前期《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稿)》中就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增补了相关规定,并征求了行业与监管部门的意见。协会将前期增补内容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在4月7日出台,作为引导行业合理报价的专门性规定。
券商中国记者比对去年年底独家获悉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了解到围绕公司债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修改,变动不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出,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
证券业协会此前摸底债券承销报价实际情况,获悉事实上已有50家券商已建立公司债券的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超过所有反馈公司数量的50%;40家设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60家存在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决策程序。
在《指引》中,协会明确,承销机构应当在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中明确公司债券项目成本核算方式、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报价形成方式、决策程序、特批程序、留痕与存档方式等内容,并报送协会。
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可以在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成本等因素基础上确定,项目平均成本应当覆盖全业务流程的投入与所有应当计提的摊销。如果内部约束线明显有失客观和行业公允的,协会可以建议其按照行业平均值执行。
如果公司债券项目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并在内部特批程序履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载明低于内部约束线的原因。
协会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协会将在报价低于内部约束线的项目中根据报价高低筛选相应承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范围不限于报价低于内部约束线的项目。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该《指引》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多家券商此前无视自律公约打价格战
近年来,监管层已采取一系列措施约束恶性竞争行为,推动构建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2016年到2018年期间,证监会在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中,多次提到重点关注低费率项目的执业质量;会通过中证协对承销费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2019年11月,在证券业协会的倡导下,82家证券公司共同签署了《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约定不得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然而“跳楼价”还是屡有出现。比如去年4月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中选的机构承销费率低至0.03‰。
2020年年底两单央企债券项目也出现“白菜价”。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规模分别为40亿元、100亿元,在招标过程中仍有部分投行报价极低,比如有的报价才0.007%,也有头部券商年化承销费报价0.0085%。
随后,在今年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同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对参与上述两家央企债券项目招标发行的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约谈。
协会谈到,低价竞争行为反映出的是市场有效选择机制的失灵,长此以往将造成承销机构看门人职责的通道化,埋下债券市场风险隐患,进而伤及行业自身。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承销机构激励机制异化、信用信仰非理性、执业质量轻视和风险意识淡漠等深层次问题,必须正视其潜在危害影响,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彼时,接受约谈的证券公司均表示将按照《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建章立制,规范自身报价行为,提高合规与风险意识,自觉维护公司债券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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