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近144亿,又一集资诈骗案开审!

石晏 2021-04-11 10:22

又一集资诈骗大案开审!

据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日前消息,4月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来集团”)、被告人蒲晓东、夏小平、唐罡、奚志群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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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近144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夏小平、唐罡等人注册成立被告单位银来集团;同年10月,银来集团陆续成立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来资产公司”)、上海银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银来金融公司”)、上海银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来基金公司”),并逐步形成以银来集团为中心,以银来资产公司、银来金融公司、银来基金公司为融资平台的“银来系”经营平台。2014年4月,被告人蒲晓东加入银来集团,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银来集团将放大、虚构的应收债权及投资项目提供给银来资产公司、银来金融公司包装成理财产品,连同银来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采用门店推广、发送传单、互联网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

在这5年间,作为银来集团实际经营人的蒲晓东、夏小平、唐罡,分别负责经营银来基金公司、银来资产公司、银来金融公司等融资平台,奚志群作为银来资产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理财产品的对外销售。

至案发,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43.57亿余元,所募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集团运营支出及流入蒲晓东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等,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4.07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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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银来集团、该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蒲晓东、夏小平、唐罡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奚志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各名辩护人针对行为定性、犯罪数额认定、自首情节认定以及主从犯的区分等问题发表了相应的意见。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70余人旁听了庭审。据悉,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该案择期宣判。

非法集资大案接连被判

就在上周, 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也曾发布一桩非法集资大案的宣判结果,而这桩案件致使2.8万人被骗。

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刚、张玉丰等人集资诈骗案,对余刚、张玉丰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五百万元人民币;对李昊原、刘玉成、吴华、洪霞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四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余刚伙同张玉丰、李昊原,先后以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潇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运营“永利宝”“火理财”线上P2P平台。

平台运营过程中,该犯案团伙采用广告宣传、电话推销等方式公开宣传,虚设借款标的与虚构第三方担保,夸大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并以承诺年化收益率6%至12%的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其间,余刚将“火理财”P2P平台整体转让给涉案人洪海舟。在洪海舟等人指使下,被告人刘玉成、吴华、洪霞继续采用上述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余刚等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99.32亿余元,造成2.8万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2.77亿余元。

金融市场秩序还需进一步理顺

有金融从业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当前还需要国家大力整治金融市场,只有进一步理顺金融市场秩序,才能更好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随着金融乱象层出不穷,近年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条例规定也正在完善中。今年2月10日,于去年12月21日国常会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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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有五个章节,包含四十条细则,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人等相关概念的定义,并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等方面作出规范。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条例》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监管态势高压下,行政处罚也有趋于从严、从重的趋势。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预计后续不排除出现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因非法集资相关事项被处罚的情形,“建议相关机构加大资金监测,做好可疑交易统计,在合规工作上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项合规制度。”苏筱芮表示。

2020年12月21日,据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

同时,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此外,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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