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几起案件,曝光了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情节。
其中,有两位农商行中层干部难抵诱惑,受贿均达数百万元,最终“锒铛入狱”。
5年任期受贿超过600万
2015年1月至2020年2月,梁某毅在先后担任某农商行农业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农业事业部总经理兼交易银行部总经理、太阳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与新兴产业事业部总经理、太阳金融与区域联动业务部总经理兼战略新兴业务部总经理。
裁判文书显示,在担任上述银行职务期间,梁某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40.88万元,港币128.8万元,美元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2月间,梁某毅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所在农商行办理贷款业务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贿送好处费共计港币20万元。
实际上,早从2015年开始,梁某毅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这一招屡试不爽,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间,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梁某毅,想要在该行办理贷款业务中寻求“照顾”,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贿送好处费,共计港币8.8万元。
2015年至2017年2月间,某水产养殖鱼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富也先后三次向梁某毅贿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不过时隔一年之后,因陈某富经营困难,梁某毅主动向陈某富退还30万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梁某毅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改农商行办理贷款业务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贿送好处费共计美元7万元、港币100万元。
为规避法律暂缓领取好处费
2016年至2019年间,梁某毅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管理公司介绍客户到其所在的农商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贿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10.88万元,其中495.88万元由罗某保管。
裁判文书中显示,法院评判,对于罗某根据其经营的公司收益情况输送好处以获得公司长期被梁某毅等人关照的意图,梁某毅主观是明知的,且以积极介绍业务的行为表示了默许与接受,梁某毅传达给罗某的意思表示也让罗某及一般人均理解为梁某毅暂缓领取、将待离开银行工作岗位后再予以领取。
梁某毅对罗某为保持长期合作、获得长远关照而分配并暂时代为持有的利益,虽不明确知道确切的数额,但对大概的金额、对输送利益的计算方式概括明知,出于向上级示好及通过合作获得更长远利益的目的从未明确表示拒绝,只是为掩饰违法行为、规避法律的制裁而暂缓领取,暗示、默许罗某代为持有并代理其购买理财产品。
最终,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毅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梁某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元;扣押的受贿赃款人民币540.88万元,港币128.8万元,美元7万元,孳息人民币208.428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融资贷款提供额外帮助
无独有偶。裁判文书网另有一则刑事判决书,亦指向银行员工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者谋取利益。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邓某斌担任某农商行支行客户经理、业务三部经理、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罗某、黄某等人谋取利益,好处费共计100万元。
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邓某斌转而担任另外一家农商行董事会秘书兼行长助理、副行长。在新东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712.1万元。
最终,该案一审法院判决,邓某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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