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公司老板向吕先生承诺,在吕先生工作满5年后,将一套房子过户给吕先生作为奖励。不料,到了兑现承诺的时候,房子却无法完成过户。吕先生将公司和老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官司一直打到上海高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民事判决书披露了案件详情。
工作满五年后奖励房屋却无法过户
2009年3月,吕先生与上海闵熙钢铁公司(后更名为“闵熙投资公司”)签订了期限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吕先生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月薪2万元;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给予吕先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009年8月,吕先生与公司又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公司将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一套房屋提供给原告居住,并提供装修费用75000元;若吕先生为公司服务满5年,那么公司将这套房屋的完全产权转让给吕先生,并确保上面不存在任何抵押和贷款情况;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再执行。
5年过去,2014年3月,公司老板与吕先生向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登记机构递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将房子过户给吕先生。不料,几天后,将要过户给吕先生的房子被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查封。一年后,房子又被青岛中级法院轮候查封。
吕先生支付了房屋办理过户的税费及中介费13万余元,却一直没能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房屋折现款13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吕先生的请求事项不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吕先生房屋折价款128万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吕先生只好将公司及老板起诉至上海松江区法院。在诉讼中,吕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奖励130万元,同时返还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及中介费13万余元。然而,公司却向法院表示,仅同意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奖励房屋的偿付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吕先生申请,法院对房子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司法评估。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为26200元/平方米,总价格128万余元。
法院认为,此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合同履行等事宜产生的纠纷。闵熙投资公司承诺的奖励为实物,并非现金,而实物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当中,实物履行不能时,应以该实物目前的市场价值为据进行替代偿付,因此闵熙投资公司仅同意按照劳动合同中原约定的50万元为据履行偿付义务,有失公允。而吕先生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支付的有关税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范畴,不予处理。
最终松江区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判决闵熙投资公司于10日内支付吕先生一次性奖励128万余元,驳回吕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吕先生不服,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司在支付一次性奖励的同时,支付房屋办理过程中的税费及中介费13万余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然而,吕先生对二审判决依然不服,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中,吕先生称,闵熙投资公司及老板的过错导致房屋无法完成过户,应承担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认定税费不属于案件处理范围,缺乏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而支付的有关税费,不属于民事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原审法院根据在案查明事实所作判决,于法有据。吕先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最终驳回了吕先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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