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勤勉尽责,不能贬损、诋毁同行!券业诚信准则征求意见,这些行为都覆盖

孙翔峰 2021-08-19 16:02

证券行业或将迎来全行业统一的诚信准则!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就《证券行业诚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指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准则》也披露了相关激励惩戒措施,包括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注册的参考、对被纳入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证券从业人员予以关注等。

值得注意的是,准则不仅适用于证券公司,还覆盖了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从业人员四大基本义务

《准则》列举了从业人员的四大基本义务,包括对投资者及行业的义务、对特定客户的义务、配合监管、自律管理的义务以及工作人员对机构的义务。

其中,篇幅最重,着墨最多的是对投资者及行业的义务。准则指出,投资者应当合法合规、公平竞争、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以及注重投资者保护,在‍各个要求方面又列举了诸多细则。

比如,在公平竞争方面,要求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发表不当言论,贬损、诋毁其他同行,损害同行声誉和利益。

在勤勉尽责方面,要求从业者恪守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履行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持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保证服务质量;专业审慎,尽到合理专业的注意义务,履职尽责;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充分认识,不承诺力不能及或不能如期完成的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实事求是,独立、审慎、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做好底稿档案的记录、归集和保存管理。

在言行一致方面,强调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或利用媒体做不实报道。如宣称公司业绩包含实际未参与过的某重大项目,或仅参与重大项目的次要工作但对外宣称其工作为该项目的主要部分等。

珍惜声誉方面,则有注重声誉资本积累,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赢得客户,打造有特色的诚信、专业服务品牌,维护行业、机构、个人的声誉形象;注重声誉风险管理,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发生违反公序良俗、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等要求。

投资者保护方面,《准则》要求应当承担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科学客观评估客户投资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科学客观划分产品或服务等级;在与投资者订立合同前,应当充分履行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先合同义务,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值得关注的是,《准则》还提出,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对机构的诚信义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和要求,避免违规从事与所在机构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树立保密意识,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遵守与机构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机构应当按约定给予工作人员相应经济补偿。

中证协或祭出六大激励惩戒措施

《准则》指出,机构承担诚信文化建设、诚信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机构的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决定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并对诚信从业管理目标的最终落实承担责任。

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运营承担责任。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内部监督上,《准则》要求,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牵头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证协层面,《准则》提出,该协会建立证券行业执业信息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信息,供市场主体查询、使用、参考。

同时,该协会建立证券行业诚信评估标准,对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并公示。

中证协在开展入会、登记、备案、注册等工作时,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作为参考。

对诚信状况良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视情况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服务。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暂缓或者不予办理。

中证协依法依规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以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推动会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在招聘中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为优秀青年志愿者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就业岗位;

(二)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注册的参考;

(三)对承销机构承接失信被执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予以关注;

(四)对被纳入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证券从业人员予以关注;

(五)根据诚信状况决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六)其他应当予以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措施。

《准则》提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准则行为的,协会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执业、停止执业等纪律处分。

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及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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