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发布的《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显示,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通知》,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就红筹企业纳入试点并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除《通知》明确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是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不受前述行业限制。
三是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应当符合《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已有4家红筹企业上市
何为红筹企业?根据《通知》中的定义,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2018年,《通知》发布,明确“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截至目前,A股共受理了十家红筹企业,且申报上市板块均为科创板。分别是敏实集团、旷视科技、依图科技、百济神州、吉利汽车、格科微、中芯国际、华润微、九号公司-WD、诺诚健华。
目前,依图科技和吉利汽车处于IPO终止审核状态、百济神州已经提交注册、旷视科技刚刚IPO过会。
此外,华润微、中芯国际、格科微、九号公司-WD已经成功在A股科创板上市。其中,中芯国际作为首家“A+H”的红筹企业,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532.3亿元,较拟募集资金总额超募了323.3亿元。
有什么意义?
事实上,早在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其中就明确“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此次《公告》的发布,则是旨在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扩大试点范围体现了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的发展方向,有利于这些高科技企业发展壮大。优质企业回归不仅不会冲击市场估值,反而能提升市场吸引力。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分析,一些符合国家战略的高科技企业能够回归A股市场,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同时,投资者有机会分享更多优秀企业的成长成果。
一位资本市场分析人士指出,《通知》明确了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红筹企业可以按规定上市,这有助于吸纳更多专精特新、硬科技企业回归。 预计会对A股专精特新、大金融以及各类科技类题材构成积极利好的影响。
相关政策文件梳理
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发布,明确“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2018年6月6日《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43号〕)发布,对存托凭证(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存托凭证的发行、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存托凭证的存托与托管、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
2018年6月6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13号)发布,对红筹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了具体规定,包括试点企业的选取、试点企业的发行条件及审核标准程序、发行与上市等内容。
2018年6月14日《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19号)发布,对试点创新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2018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3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284号)发布。
2018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发布,对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
2019年1月28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发布,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2019年3月15日《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上证发〔2019〕32号)发布,对红筹企业补充财务信息涉及的财务指标及其调节信息、调节过程的披露事项等内容作了规定。
2019年4月3日《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发布,对存托凭证试点有关税务问题作出了规定,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内容。
2019年5月25日《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发布,对存托凭证业务外汇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包括存托凭证发行资金管理、存托凭证跨境转换资金管理、存托凭证存托资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等内容。
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6号),对降低已上市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条件、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发行股票、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境内减持存量股份用汇事宜处理等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说明和规定。
2020年6月5日《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4号)发布,对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涉及的对赌协议处理、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退市指标适用等事项作出了安排。
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和《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文件发布,对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均在作出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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