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上海锲特电子、上海诚胜实业、深圳誉畅科技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三家公司在汽车芯片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大幅加价销售汽车芯片,其中楔特电子加价率最高达4543%,诚胜实业和誉畅科技加价率最高分别达770%和2500%。为此三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共处罚款250万元。
9月27日晚间,“锂王”盐湖股份也公告收到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通知书》,其因在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上调销售价格,被责令立即整改,并罚款16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但不能仅强调市场供求,不考虑生产经营成本,企业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定价。
游资集团恶意哄抬芯片价格 市场监管总局出手调查
今年上半年,受全球半导体行业整体开工不足、日本地震、美国德州暴雪等事件叠加影响,汽车芯片供给严重不足。我国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新能源汽车产能扩大,对芯片需求明显增加,加之5G技术发展迅速,电子领域对芯片的需求快速增加,挤占了部分汽车芯片的产能,导致国内汽车芯片供需失衡。
此背景下,国内个别不法商贩、游资集团恶意抢购芯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造成部分汽车芯片价格持续上涨,有的上涨3-10倍,个别上涨达30-40倍,严重影响了我国汽车行业有序生产和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一方面加强价格监测、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了解汽车芯片供需及价格相关情况。另一方面,加强违法线索摸排,严厉打击个别经销企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今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派出调查组,根据价格监测和线索摸排情况,依法对部分汽车芯片经销企业涉嫌哄抬价格行为开展调查。
根据调查,今年以来,汽车芯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等销售芯片价格上涨幅度为10%-15%,个别芯片上涨50%。有个别经销企业趁机恶意抢购短缺芯片,大幅加价销售,哄抬价格,牟取高额利润。在掌握具体线索后,市场监管总局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两个专项调查组,分别赴上海、深圳对汽车芯片经销企业开展调查。
三企业被责令整改及处罚
经市场监管总局查明,上海锲特电子、上海诚胜实业、深圳誉畅科技3家经销企业存在大幅加价销售部分汽车芯片的情况。
2021年4月1日以来,上海锲特电子销售恩智浦汽车芯片时,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具体事例如下:
2021年4月26日采购恩智浦汽车芯片,采购价9.63元/片;2021年5月8日以309.73元/片价格销售,数量为1005片,进销差价30.16万元,加价率为3116.3%。
2021年5月26日采购恩智浦汽车芯片,采购价9.53元/片;2021年6月9日以442.48元/片价格销售,数量为2700片,进销差价116.90万元,加价率为4543%。
2021年6月22日采购的恩智浦汽车芯片,采购价9.49元/片;2021年7月7日以278.76元/片价格销售,数量为1800片,进销差价48.47万元,加价率为2837.4%。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锲特电子在汽车芯片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大幅加价销售部分汽车芯片,加价率最高达454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综合考虑锲特电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1年1月1日以来,上海诚胜实业和深圳誉畅科技在销售汽车芯片时也存在哄抬价格行为。如诚胜实业2021年3月18日采购恩智浦汽车芯片,采购价8.5元/片,2021年3月30日以74元/片价格销售,数量为5600片,进销差价36.68万元,加价率770.59%。誉畅科技2021年4月27日销售德州仪器汽车芯片,采购价2.14元/片,销售价27.12元/片,数量为28000片,进销差价69.94万元,加价率1169%。
市场监管总局责令两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10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称,经销企业这种大幅加价行为,不仅不能增加产品供应,缓解供需矛盾,反而制造紧张情绪,致使零配件制造商、车企等各环节恐慌性备货,进一步加剧供需失衡,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
盐湖股份也被罚160万元
今年8月恢复上市的“锂王”盐湖股份,因涉锂电和化工两大概念,复牌一度暴涨400%,市值超2500亿,如今也因不当调整产品价格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
9月27日晚间,盐湖股份公告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价格上涨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盐湖股份是最大的国产钾肥生产供应商,年产能超过国产氯化钾总产能的一半,公司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经查,盐湖股份销售钾肥产品时,其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上调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且处以160万元罚款。
针对此次行政处罚,盐湖股份表示“高度重视,已及时缴纳罚款”。
公司称,下一步将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今后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责任和担当,最大限度确保钾肥生产供应基本稳定,保护国内农民利益和粮食安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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