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ZARA关联公司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新增2则行政处罚信息,均系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罚没15.9万元、13.68万元,合计约29.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均为2021年10月13日。
据某企查平台数据显示,自2020年9月以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行政处罚,已达5条。
2021年4月21日,根据相关举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南京西路1201号的经营场所和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港汇广场分公司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B109-113号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现场发现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货号为8574/415/800、8281/487/800、9252/405/800的3款裤子进行了抽样送检。
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上述3款裤子耐摩擦色牢度/(级)不符合FZ/T81007-2012《单、夹服装》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现查明,自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止,当事人采购用于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号8574/415/800的裤子共计60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采购用于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号8281/487/800的裤子共计171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采购用于销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号9252/405/800的裤子共计65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2004元,违法所得35964.5元(不含税)。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风险性、持续时间及2020年9月10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并处罚如下:
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23006元;2.没收违法所得35964.5元。罚没款共计158970.5元。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透露,接上级交办,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经销的女式低帮靴和连衣裙等产品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陆佰玖拾玖元零陆分;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零陆拾贰元伍角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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