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已超两年,在调查结果出来前,公司及实控人、一众董监高先收到了宁波证监局的警示函。
11月20日,*ST围海公告,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对赌协议至今不披露,控股股东围海控股及实控人之一的冯全宏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此外,因业绩对赌协议及一份关于重组股份交割的重要合同不披露,加上财报会计核算前后不一致,*ST围海及时任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等一众董监高同样被出具警示函。
早在2019年5月,*ST围海就因大额违规担保和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披星戴帽,随后又因2019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戴牢*ST的帽子。目前,公司仍在证监会的立案调查过程中,如果公司因此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实控人业绩对赌协议不披露
2017年4月26日,在*ST围海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千年设计期间,围海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冯全宏签署了《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仲成荣、王永春、汤雷、罗翔关于资产重组有关事项之协议书》。该《资产重组协议书》于2017年4月26日即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事项期间签订,主要内容包括约定*ST围海2017年至2019年间净利润等指标,如未达标则由围海控股向千年工程投资等相关方现金补偿,而*ST围海至今仍未披露该协议书。
围海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冯全宏作为围海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未能向*ST围海提供信息、告知《资产重组协议书》的签署情况,并配合*ST围海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导致*ST围海披露的资产重组方案不完整。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围海控股、冯全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财报合并范围前后不一致
会计核算不合规
*ST围海在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均合并了千年设计2020年1-3月的业绩数据,而在2020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未合并千年设业绩数据,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且公司在2020年财务报告中未披露合并范围调整的相关说明。
一是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的“重要提示”、“内部控制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等多处段落中披露“围海股份于2020年8月21日公告对千年设计失去控制,自公司半年报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续不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而在2020年年报中“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财务报表附注中“商誉减值准备”等多处段落中披露“经公司审慎判定,于2020年8月21日公告对千年设计失去控制,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续不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公司以上披露的关于千年设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时点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二是在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公司认为的千年设计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失控时点及判断依据。
由此导致会计核算不合规。
一是公司未将千年设计失去控制前的财务数据纳入2020年年度财务合并报表。
二是未合理确认2020年末财务报表中“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的账面价值。公司管理层认为2020年仍实际享有千年设计89.46%的股东权利,但基于无法获取千年设计财务状况、失控导致的商誉减值已于2019年全额计提减值,2020年千年设计正常运营且仍对外招投标的考虑,简单将千年设计股权及相应的减值准备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而未进行相应的减值测试。
两份重组重要合同不披露
此外,经宁波证监局核实,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与并购千年设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两份合同,导致已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完整。
其中,《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仲成荣、汤雷关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于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6月11日间签订,主要内容包括约定公司收购千年设计重组方案中尚余9.68%股份事项千年设计应达业绩指标的先决条件。该约定内容与公司2018年4月披露的并购千年设计的重组报告书中对该部分剩余股份暂无后续计划或者安排的披露内容不符,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或变化情况,而公司直至2020年8月28日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时才披露。
另一份《资产重组协议书》则于2017年4月26日即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事项期间签订,主要内容包括约定*ST围海2017年至2019年间净利润等指标,如未达标则由围海控股向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等相关方现金补偿,而公司至今仍未披露。
上市公司及一众董监高也被警示
宁波证监局认为,*ST围海时任董事长冯全宏、时任董事长仲成荣、时任董秘陈伟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合同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其中,冯全宏决策参与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未能保证*ST围海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仲成荣作为公司并购千年设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交易对方之一,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书》,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就协议签订相关事项告知董事会并要求公司补充披露。陈伟作为公司时任董秘,在知悉《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和存在签订可能的情况下,未能勤勉尽责、持续跟踪了解协议的签订情况,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公司董事长汪文强、时任董事会秘书赵笛、财务总监陈静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除未及时披露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合同以外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ST围海及上述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仍在证监会调查过程中
存退市风险
事实上,上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更多偏信息披露层面,公司正在进行中的立案调查可能带来更进一步的风险和处罚。
公司因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形,已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根据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公司违规担保余额为7.2亿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8.1亿元,其中1.84亿元为控股股东关联方通过公司项目部工程借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剩余6.26亿元系违规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此外,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因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5号)中所述情况,可能导致2020年审计意见类型改变。如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公司可能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并可能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更重要的是,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如果公司因此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自2019年5月公司“东窗事发”以来,股价最高跌幅超过60%,近一年多基本处于低位震荡状态,2021年11月21日收盘报2.74元,较事发前股价跌幅仍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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