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券监管,证监会回复释放7大政策信号

2022-02-22 10:55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诸多对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情况(财税金融类)。

在建议中,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债券监管提出建议,证监会相应作出了回复。从回复中,可以看到一些重大的政策方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回复整理了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1.研究通过设立平准基金、风险准备基金、增信基金等方式,稳妥化解债券信用风险

在对《关于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的提案》回复时,证监会表示,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过程中,证监会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督促发行人、实控人及其高管高度重视债券兑付,加强现金流管理,排好兑付时间表,提前协商债务展期、债券置换,通过出售资产、引入战投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积极有效地化解偿债风险。

证监会还表示,将持续深化与中央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强化债券信用风险防范合力,加强监管协调,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做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健全债券信用风险预防预警机制;压实地方政府维护金融生态的主体责任,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研究通过设立平准基金、风险准备基金、增信基金等方式,增强风险化解能力,稳妥化解债券信用风险,稳定区域融资局面。

2.探讨将REITs试点范围扩展到住房租赁领域的可行性

在对《关于加强全方位金融监管打击过度金融化的建议》回复时,证监会分析称,长租公寓的运营模式大体包括3类,其中“轻资产”模式(即为委托方持有或者承租的物业提供运营管理服务,赚取服务费收入)中,部分“轻资产”长租公寓运营企业采用“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具有过度金融化特征、高风险经营模式,滥用租金贷进行激进扩张,发展不具可持续性,又叠加疫 情和下行的经济环境影响,面临很高的资金链断裂和流动性风险。

“重资产”模式相比于中、轻资产模式回报更加稳定,参与主体资质更好,规模化经营后,整体运营也更加安全稳健。但“重资产”长租房模式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如无适当金融配套政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难以形成规模化经营体系。

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的政策要求,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近年来证监会推进实施了以下工作:

一是有序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2018年4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8〕30号),有序开展住房租赁ABS业务。

为防范风险,区分长租公寓运营模式分类施策:鼓励“重资产”模式长租公寓发行ABS产品;限制“轻资产”模式长租公寓ABS产品发行,防范企业激进扩张、过度融资。截至2020年底,交易所债券市场共发行35单住房租赁ABS,规模合计345亿元,产品运行正常,未发生风险。

二是积极研究住房租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可行性。REITs以获取不动产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与住房租赁行业依靠稳定的租金收益实现长周期投资回报的特征相契合。从境外成熟市场看,REITs是租赁住房市场最重要的供给方之一,也是长租公寓最重要的运营模式。

“目前,我会正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基础设施领域开展REITs试点工作。后续,我会将及时总结基础设施REITs试点经验,加强与住建部等部委沟通,探讨将REITs试点范围扩展到住房租赁领域的可行性,助力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证监会表示。

2020年4月,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标志着中国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通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项目要求和试点工作安排。聚焦重点区域、聚焦重点行业、聚焦优质项目、加强融资用途管理。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国家级新区以及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分别作为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之一支持开展试点工作。

3.加快推出乡村振兴公司债券

在对《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用于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建议》回复时,证监会表示,当前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已如期完成。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证监会正指导交易所研究推出乡村振兴公司债券。

“推出乡村振兴公司债券,有助于做好乡村振兴债券与扶贫债券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聚焦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以及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债券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畅通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为乡村振兴相关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证监会表示。

证监会称,下一步,证监会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公司债券有关工作,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作用,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4.探索研究境外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市场与境外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

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直接入市”及“跨境联通”的建议,证监会回复称,为扩大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正积极研究扩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渠道,丰富投资者结构,拓宽多元化资金来源。2020年9月,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证监会还回复称,同时,我会也在积极探索研究境外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市场与境外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进行债券投资。

5.正在抓紧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规则制定工作

在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相关建议的回复中,证监会表示,为更好地支持鼓励境外优质企业到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券,持续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国际化水平,我会正在抓紧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发行规则制定工作,对境外机构发行债券的主体范围、审核备案要求、会计准则适用、中介机构准入以及外汇管理等进行明确。

所谓“熊猫债”,是指境外和多边金融机构等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根据国际惯例,在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发行本币债券时,一般以该国最具特征的吉祥物命名。

2005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获得批准,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了11.3亿元和10亿元的熊猫债券。这是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获准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2015年随着人民币加入SDR后,熊猫债发行在当年大幅增加。

6.研究论证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的定位及可行性

关于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的建议,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安排,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在粤港澳大湾区设立债券平台有利于聚集境内外金融要素资源、完善资本流通机制、助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的定位及可行性等,探索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全局发挥更大作用。

2020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下一步理事会将坚决扛起资本市场先行先试的责任,与广大会员一道,以先行示范的魄力、先行示范的标准、先行示范的担当,全力把深交所塑造成为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

其中一方面为,塑造制度性系统性的高水平双向开放。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完善跨境投融资制度安排,推动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共同提升对创新资源的全球吸引力和竞争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

7.推动司法部门研究出台专门文件,明确打击“逃废债”的法律依据

在对《关于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的提案》回复时,证监会表示,坚决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永煤、华晨等案件,已对永煤案件作出行政处罚,近期拟对华晨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披露,2015年以来,累计对10家公司债券发行人立案调查,其中3单已办结,依法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18年11月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后,累计对4家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券发行人立案调查。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积极推动司法部门研究出台专门文件,明确打击“逃废债”的法律依据。优化债券市场准入管理,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协作,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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