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再审刑事判决书,将一家银行行长、副行长伙同业务主管与信贷员进行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公之于众。
此案中,银行支行行领导伙同信贷员工违法违规放贷,所涉挪用公款高达2766.5万元的数额令人咋舌。
在一审刑事判决之后,该案多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最终这则长达7年的诉讼案件在近期迎来了最终的审理结果。
伙同员工进行违规放贷
法院查明事实显示,2005至2014年间,身为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支行副行长的张某,主管着该行的信贷业务。
在张某主管信贷业务期间,拥有职务之便的他便开始动了谋求私人利益的小心思。在征求了时任该行行长田某某的同意之后,张某便开始着手主导了一系列的违法放贷操作。
为了自己的营利,张某通过与该行信贷科科长及信贷员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等人进行了沟通协调,采取虚构贷款人及违规贷款的手段,帮助张某挪用公款,违规办理了贷款手续用于私人营利活动。
明知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张某本人仍然借用他人名义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发放,违法发放贷款共计704.3万元,用于张某妻子丁某为法人的私人企业的实际经营,截至立案前尚有654.3万元的贷款本金未归还。
裁判文书显示,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于2005年至2014年分别担任本溪市商业银行溪湖支行信贷科长、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明知张某利用主管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贷款人及违规贷款的手段,挪用单位公款用于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帮助张某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分别为405.6万元、200万元、454.3万元、178万元、200万元、170万元、454.3万元。
在一审审理期间,田某某、花某、李某、姜某、汤某、杨某、金某某、王某偿还银行部分损失,共计196.5万元。
审理长达7年之久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汤某、花某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中张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被告人田某某、汤某等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田某某等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田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间不等,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财物。
在一审判决之后, 原审被告人张某、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辽05刑终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某某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田某某等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中上诉人张某、田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汤某等7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再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上诉人田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间不等,上述被告人皆被判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至十三万元间不等。
中小银行内控不严频发
某华东区大行人士告诉记者,中小银行受制于历史因素及自身的实力,银行信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控不严以至于出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并不是个例。
“一些地方区域性银行本身管理体系不严谨,整体管理效率较为低下,同时缺乏有效内控监督,一旦出现问题,巨额损失就很难再追回。”该人士表示,针对这样的情况,要加强合规经营的思想教育,特别是信贷业务方面要更加严格要求员工,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信贷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此类违法放贷案件也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范作用。业内人士表示,为此,贷款“三查”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银行机构要完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制度,落实各岗位职责。
只有严格审查,才能够最大程度上防范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再贷后资金的使用、追踪、检查等方面也不能松懈。”有信贷相关人士表示,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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