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投顾试点工作进入第四年之际,1200亿规模的产品再迎新规。
3月3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协议明确了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和内容、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内容、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以及争议处理措施情况和客户的权利义务等多项内容。
《指引》规定,基金投顾机构为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应根据本指引要求制定服务协议。《指引》要求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为新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或为老客户提供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应当按照该协议展业。文件所涉相关规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同日,基金业协会还披露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基金投顾机构不对客户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基金投顾服务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
《指引》规定, 应订明客户身份信息收集、使用等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方式,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认证信息等。
此外,还应订明基金投顾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了解客户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
(二)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
(三)对基金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四)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五)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六)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在首次接触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前,提示客户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七)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向客户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八)持续对客户进行服务,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再评估,发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指引》还对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做了明确规定:应订明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标准及计算方式以及计提方式、收费时间及方式。应载明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的查询路径。同时应订明基金投顾机构与客户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此外,应订明基金交易产生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其他基金销售费用的承担方。
《指引》表示,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订明以下内容:
(一)基金投顾机构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开立授权账户,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前述内容体现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的,应载明查询路径;
(三)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四) 风险控制措施。
《指引》着重强调,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订明投资限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但如果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客户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投顾机构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指引》还对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列了清单:
(一)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二)泄露客户信息、投资计划以及交易情况等;
(三)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六)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九)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十)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一)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2019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正式落地,买方投顾模式在中国推行。
当前,共有60家机构获得了试点资格,其中54家试点机构已经展业,涉及440万个账户,95%为小微户(10万元以下),管理规模近1200亿元。其资产配置结构为:33%为混合基金,31%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和货币基金分配分别为10个百分点,客群呈现较为明显的中等风险偏好特征。大部分已展业的试点机构都推出了相应的投顾品牌,以线上渠道为个人客户提供低门槛产品和服务,体现了财富管理的普惠性趋势。
3月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与蚂蚁集团研究院联合发布的《投顾业务的全球实践与中国展望》,报告认为,从中国整体投顾市场来看,试点机构依然有限,建议监管机构继续推动试点范围扩大,常态化投顾业务试点准入审批机制,引导更多机构、更多类型机构加入到试点中,包括引入更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机构等,推动尚未展业的银行开展业务,实践“销售平台+基金投顾”的合作模式等,以及出台《投资顾问法》。
报告还指出,监管机构需要借鉴国外投顾经验,从监管层面推动多样化的投顾服务模式发展,加快推进投资咨询式投顾业务发展,推动投顾业务机构收取资产管理规模费用、固定费用等多样费用,并通过监管手段进一步降低投顾的服务和管理费用,推动专属投顾的低费率产品的创新和审批,真正解决投资顾问与客户利益一致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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