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
《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引发了相关行业高度关注。这一重磅办法的核心在于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并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
业内人士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境内大量优质企业先后启动了境外上市的战略布局,并取得了可观成果。此次监管体制的改革既为企业的上市之路带来挑战,又为企业的跨境融资带来机遇。
在此背景下,近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天睿”)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北京分行”)在京共同主办“境外上市新规解读及企业境外上市策略高峰论坛”,分析境内企业海外上市最新形势,并就新阶段下境内企业采取何种境外上市策略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
有助市场良性发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新规发布后的答记者问中表示,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国际环境深刻变化,不确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发布实施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进一步表明国家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政策导向不会改变,与全球投资者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的愿景目标不会改变。”该负责人表示。
海润天睿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部主任赵廷凯律师认为,《管理试行办法》及其系列配套规则的颁布补齐了境内企业通过红筹方式境外上市监管的短板,有助于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提升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质量和中概股的形象。新规之下,需要拟上市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尽快转变思想、主动改变和适应。
在主题演讲环节,赵廷凯从七个层面对《管理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包括新规带来的变化、境外上市企业在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准备上要关注的要点、强调境内法律意见书必备的四项主要内容等。
赵廷凯谈到,新规建立备案沟通机制,这一“新生事物”是新规的亮点,沟通机制在企业和监管之间架起了事前沟通和事中沟通的桥梁。
“很多时候企业和中介机构拿捏不准,不知道怎么做,新规建立了沟通机制。在两种情况下(企业和中介机构)可以和证监会进行沟通。一种是提交备案材料前的沟通。这有两种情况,一是涉及发行人行业的监管政策,控制架构不知道如何搭建。二是对发行人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存疑。这是事前沟通。第二种是事中沟通,在备案过程中的沟通,一是对补充备案材料要求存在疑问的,二是在备案过程中产生新情况、新变化、可能影响到境外发行上市的,这个也可以沟通。”赵廷凯解释道。
记者注意到,这一备案沟通机制属于对“放管服”的体现。前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备案管理将积极借鉴境内上市监管的有关做法,建立备案沟通机制,提高备案效率,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为拿到一个意见、安排一次访谈多头跑、反复跑。同时,证监会将加大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持续推动完善监管标准要求,形成示范案例,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提早架设信托架构
商业银行历来是企业跨境融资中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招行北京分行跨境部总经理马妍在论坛上表示,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中,为市场主体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是国际主流银行的高质量发展策略。
本次发布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可以以外币或者人民币募集资金、进行分红派息。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资金的汇兑及跨境流动,应当符合国家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管理等规定。”
招行北京分行跨境部单证中心主任潘永杰介绍,前述第十一条是本次新规唯一涉及外汇管理相关制度的条款。新规中的“可以以外币或者人民币募集资金、进行分红派息”有助于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有关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和投向的规定则说明,政策对于募集资金的用途有一定限定,要受到监管;在跨境资金流动方面,从外汇角度来说,新规没有新的变化,该执行的相关手续企业还是要继续执行。
在境内公司境外直接上市的相关登记问题上,潘永杰强调了主要审核材料的准备和关键节点上的注意事项,尤其是在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时,需要注意办理的机构及时间等问题。
此外,论坛上,招行总行私人银行部高级投资顾问、副总裁李文琪以《新形势下境外拟上市公司离岸家族信托架构浅析》为题,介绍了境外离岸信托的发展趋势及经典架构,并从多个角度对比了在香港、新加坡、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设立离岸信托的要求。
李文琪表示,无论是在境内搭建家族信托,还是在境外搭建离岸信托,客户在上市前启动信托架构的搭建时会考虑三方面因素:第一是股权架构稳定,事实上在上市前进行信托架构设计,有助于帮助创始人在上市后保持对公司股权控制的稳定性;第二是风险隔离,主要隔离创始人、或者说委托人未来在公司运营、对外投资等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提前搭建“防火墙”;第三是新政之下的税务合规问题。李文琪建议,在新规之下,企业家应更加提早对信托架构设计做出安排。
让决策程序更加透明
美国威尔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灿律师以《备案制对境内企业赴香港、美国上市的有关影响及企业上市实务建议》为题,详细梳理了证监会新规实施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应作出的调整。
具体到备案制对企业海外上市的影响,尹灿认为,从律师角度来看,由于此前红筹上市不需要考虑境内审批程序,所以未来在启动项目规划和执行方案时,需要优先考虑备案制的相关内容。
尹灿认为,新规的出台让决策程序更加透明,更加具有确定性。“不管是直接IPO,还是被并购,制度化的程序都会带来很多确定性的好处。”尹灿表示。
美国联合商业协会亚洲区秘书长、美联商汇(亚洲)资本集团中国区总裁杨杰介绍了他从事SPAC上市的经验和心得体会。杨杰指出,在当前背景下,帮助企业家重塑信心非常重要。《管理试行办法》从无到有,是相应进步;在备案制的具体效果方面,市场仍然需要等待首批申请备案公司审核结果出炉后,再进行进一步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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