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万存款银行该不该赔?

唐曜华 2023-03-21 19:00

近日热搜新闻“243万存款被银行行长挪用要求赔偿被拒”一事再度引发了储户/投资者对资金安全性以及类似纠纷的判决定性的关注。南京一市民存款243万被时任支行长挪用,且伪造存款证明加盖银行公章。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赔偿,银行不服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焦点围绕243万是否属于银行存款展开。

事实上,这类存款/理财纠纷并不罕见,除了涉及资金挪用等犯罪行为之外,还有诸多纠纷由于产品投资管理或者销售程序违规等问题而产生,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之后,近年很多相关案件已经相继宣判,责任划分也盖棺定论。

21世纪资管研究院梳理了大量相关素材发现,绝大部分情况下,投资者通过司法程序求偿的案例中,其赔偿请求都获得了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

那么投资者何种情形下可维权要求资管机构赔偿损失?购买资管产品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21理财私房课-理财投资合规谈系列本期将给大家梳理去年以来的资管典型诉讼案例并总结资管诉讼判决特点以及如何更好维权。

理财飞单案例:投资者获赔大部分本金损失

“飞单”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私下销售非该机构发行或代销的产品,这种情况往往会对投资者造成较大的损失。

农行绥化北林支行“飞单”一案的部分投资者起诉索赔的案件在去年迎来判决,时任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大堂经理孙海燕以农行内部存款、利率较高、安全无风险、自己亲属和行长都存为借口,让多名客户购买所谓的“银行内部存款”,并且代替客户在手机银行操作,客户秦某前后共购买66万,张某购买6万,到期均未兑付。事发后很多投资者才知道自己的钱被孙海燕转入其他公司,而并非存入银行。

案件的焦点集中于,该支行经理当时是否代表银行销售,以及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孙海燕作为执行农行绥化北林支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在履行职权范围内事项即办理金融委托理财服务中以单位名义实施推荐产品、要约等缔约行为,属于职务代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农行绥化北林支行负担。

但投资者盲目轻信业务人员并交由业务人员直接操作缔约、转款也有一定责任,也应自担相应损失,法院因此最终判决农行绥化北林支行承担投资者70%的本金损失,投资者自行承担30%的损失。孙海燕本人则因违规销售第三方公司理财产品已被绥化银保监分局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借款主体违约案例:投资者获赔大部分本金

今年以来,投资者起诉爱建证券的多起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相继进入二审并已有判决结果,大部分案件法院判决爱建证券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50%。其中,投资者钱某一案由于销售人员承诺基本无风险、基本保本,存在不当销售,以及爱建证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等情形,二审判决爱建证券赔偿70%本金损失。

这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大多指向爱建证券于2016年-2017年期间分三期募集的“爱迪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爱迪资管计划”),爱迪资管计划募集的资金最终用于给凯迪生态发放信托贷款。然而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即出现中票到期未兑付,进而导致投资者带来损失。

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普遍认定爱建证券未谨慎严格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等措施,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比如在余某的判决文书中,法院认为,爱建证券在签订和履行涉案资管计划时,没有全面、详尽、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凯迪生态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诚信记录,以及凯迪生态持续提供担保,保证人涉及股权质押、冻结、担保能力下降等各种风险信息;且爱建证券推介材料中显示的凯迪生态公司毛利率明显与实际不符;在凯迪生态及担保人凯迪集团多次发生影响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事件时未能及时披露和控制相关风险,亦未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爱建证券未谨慎严格地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还有,其爱建证券被多地证券监管机构就其在销售、管理案涉资管产品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采取了监管措施。

代销案例:严格认定代销方责任

通常在银行购买的非银行自己发行的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后银行会尽量撇清关系,以避免承担责任。即使在银行网点购买的产品,银行也可能否认代销行为。比如投资者曹某2012年在广发银行金山支行以130万元认购中金鲁合私募股权基金,一审广发银行金山支行辩称,该行为中间转账行,曹某通过该行柜台将款项转账给中金创新公司,双方不成立销售关系,只是进行了银行转账。二审法院向监管部门发函调查相关情况,才认定广发银行金山支行系案涉产品“代销机构”的事实。

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未能举证证明在代销前对曹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评且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因此法院认定,广发银行金山支行负有过错。

若资管机构未充分揭示风险,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金融产品卖给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出现亏损也可起诉资管机构索赔。

风险评估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马某在光大银行购买了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较高风险产品“光大金控泰石3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一案,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打印栏处打印有“超过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风险”,并且马某有一定投资经验,驳回了其要求光大银行赔偿理财认购金损失及利息等要求,但二审法院认为 “超过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风险”字样并未任何特别标识并且其后签字处并无马某签字确认,认为光大银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确实存在未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最终判决光大银行的赔偿责任为30万元(马静投资该基金亏损额约48.68万)。

理财纠纷案两大焦点

从以上案例可见,资管机构是否谨慎严格地履行双方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销售机构是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有夸大宣传、承诺保本等违规销售行为等,成为资管类诉讼聚焦的两大焦点。

从成功获赔的此类诉讼的特点来看,通常若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出具监管意见或者处罚可作为重要证据,投资者保留在购买过程中的证据也有助于维权。

结合上述案例21世纪资管研究院建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注意以下几点:

一、购买时要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金融机构发行或代销的产品,确认机构工作人员当时是代表机构进行推销,必要时录像录音。若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确认相关合同是跟该机构签约。银行理财产品可上中国理财网查询真伪。

二、不要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操作,避免钱款丢失,或转入非约定去向。

三、若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销售人员承诺保本、称无风险,不要轻信。

四、观察金融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是否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评级是否跟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不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五、不要签空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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