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针对云南省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罚单信息,公开了有关于金融系统员工违规套现自家信用卡的处罚情况。
实际上,近两年来,多家国有行、股份行相继宣布加强信用卡资金流向和非消费类交易管控;另外,包括平安银行、光大银行等在内的信用卡中心也宣布,严打“信用卡代还”,出租、出借、出售信用卡等行为。
这也显示出,当前信用卡业务管理正在走向精细化。有业内人士指出,这背后反映了各机构积极响应监管要求,配合反电信网络诈骗、反洗钱工作;同时,也是在后疫情时代下,信用卡进入“存量经营”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云南省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存在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和瞒报案件信息两项违法违规事实,遭监管部门处罚85万元。
时任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的严某某,因对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时任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监事长均因负直接管理责任遭警告处罚。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曾任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信息部经理严某某,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高额度信用卡。
2012年,严某某用自己母亲的身份信息违规办理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并套现;2013年3月,严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违规办理额度为40万元的员工信用卡并套现。
尝到甜头的严某某,又冒用多人身份信息违规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并违规为贺某某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贺某某多次套现未归还该卡本金近15万被银行催收,之后两人都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据有关刑事判决书显示,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严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贺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法院裁定,继续向严某某追缴违法所得1795612.52元,发还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实际上,近两年来,多家国有行、股份行相继宣布加强信用卡资金流向和非消费类交易管控;另外,包括平安银行、光大银行等在内的信用卡中心也宣布,严打“信用卡代还”,出租、出借、出售信用卡等行为。
这也显示,当前信用卡业务管理正在走向精细化。有业内人士表示,这背后反映了各机构积极响应监管要求,配合反电信网络诈骗、反洗钱工作;同时,也是在后疫情时代下,信用卡进入“存量经营”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2022年7月,监管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自2011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关于信用卡监管又一全面详细的业务规章。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内蒙古银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海平曾表示,银行落实信用卡交易管控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信用卡风险有所上升,这其中有一定比例的违约是违规使用信用卡、违规交易造成的;二是信用卡有关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事件有所上升,并多与违规用卡、违规交易同时存在。
他表示,随着信用卡进入“存量经营”时代,各大银行也需要从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发卡管理、授信管理、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息费收取与信息披露管理、信用卡交易安全管理、外部合作机构与合作行为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升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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