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业内获悉,相关部门正组织开展对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情况排查工作。
据业内消息,此轮摸底排查的重点目标为保险公司三类标的企业:一是保险公司投资的各级非保险子公司;二是保险公司、各级非保险子公司投资的非控制型未上市企业;三是保险公司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控制的各级未上市企业。
保险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活跃于股权投资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公司安全规范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对于优化保险资金运用、防范金融风险,落实穿透式监管要求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排查是为了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和强化穿透式监管要求,也是近年来监管机构加强股权投资和非保领域风险监管的具体举措。”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本次排查的标的公司包括三大类:
一是保险公司投资的各级非保险子公司;二是保险公司、各级非保险子公司投资的非控制型未上市企业;三是保险公司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各级未上市企业。标的公司不包括保险类企业以及保险资金以取得各类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的不动产项目公司。
其中,保险公司投资的各级非保险子公司,穿透至底层;保险公司及各级非保险子公司投资的非控制型未上市企业不向下穿透;保险公司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子公司,穿透至底层。
为何重点排查上述三类标的公司?
周瑾向记者直言,随着保险行业不断在健康、养老、科技和不动产领域布局,很多保险机构通过股权直投或基金投资等方式对非保险机构实现控股或参股,形成复杂的股权关系和嵌套的交易结构,甚至可能产生违规投资行为,对于这些股权投资和底层机构的风险穿透与管理难度较大。加之保险公司传统上对这些非保险业态的管理缺乏专业经验和人才,因此可能形成管理的盲区与空白。
经济学家宋清辉同样认为,一方面是因为上述三类标的公司经常游离于日常监管外,存在相当程度上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上述三类标的公司使得保险公司的运营核心去监管化,从而导致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乱象不时发生。
具体到排查内容,三类标的企业间略有差异,大多包括基本信息、治理情况、经营情况、董监高情况、股东情况、投资金融资产情况、债务融资情况、对外借出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多个方面。同时,上报的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图须以第一层标的公司为原点,以其股东层为起点,按层级显示股权关系和持股比例的标的企业股权关系树状图。
经过多年发展,股权投资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数据,截至2023年4月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共登记(注册)3020只,登记(注册)规模人民币6.54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2829只,规模人民币5.53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114只,规模人民币4586.53亿元;保险私募基金77只,规模人民币5516.58亿元。
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近期发布的《2022-2023年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运行调研报告》,从保险行业股权投资整体规模来看,截至2022年末,参与调研的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86万亿元,占总投资资产的比例为7.8%,而股票投资占比约7.5%。股权投资资产配置比重排在利率债、信用债和银行存款之后,并已超过股票成为第四大资产配置类别。此外,从各类股权投资资产的规模增速来看,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和非保险类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增长位列前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人身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约2.3万亿元,在险资运用中占比为9.4%,仅次于债券投资。财产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1273.58亿元。
宋清辉指出,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政策逐步放宽,一部分保险公司绕过相关监管规定进行违规投资,甚至是故意掩盖投资损失等,从而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排查作为常态化监管,将有助于敦促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加强其投资及投后管理,也有助于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营造清朗的行业环境。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行业监管机构出台了十余条与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相关的重磅监管文件。
从2010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最早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到2014年发文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优化保险资金运用;再到2020年“资管新规”发布,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并逐渐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再后来是2022年一季度正式执行“偿二代二期”实施全面的穿透监管,对所有的非标投资都进行穿透计量,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及投后管理,考虑更为合理的资产配置。
相关部门在此次排查通知中强调,将建立长效机制,进行持续监测,对保险公司直接以及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各级未上市非保险标的企业情况进行持续监测。
在受访人士看来,随着行业监管政策日益完善,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交易愈发活跃,早已成为股权投资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全面排查并不会影响险资股权投资积极性。
周瑾提到,通过全面排查,保险机构需要盘点存量的股权投资,获取穿透后的底层信息,了解真实风险和排查可能的违规事项,并按需进行整改。还需完善现有制度体系,规范前端的股权投资准入标准和程序,严控增量投资,并形成贯穿投前、投中、投后的管理闭环机制。同时要建立长效的数据获取机制,并按需建立相应的数据平台和管理系统,实现持续对非保险领域风险和股权投资的管理。
宋清辉补充称,全面排查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补上相关“短板”;有利于实现保险资金收益水平的长期稳健;也利于严守相关金融风险,能够更好地为中国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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